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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贾玉亭

时间:2024-07-23 17:4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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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贾玉亭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而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设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预谋某项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该项利益的,则可能单独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若受益人因主观上的过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处分之,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分析,但始终会在侵权或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的范围内。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观事件而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观过错为必要。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该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更宽松的解释。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弥补损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利益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其损益内容不必完全一致。如甲无权处分乙的计算机,由丙善意取得,甲因获得计算机价款而获益,乙因丧失计算机所有权而受损,二者损益内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方可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即使受益与受损是由两方面原因事实造成的,如果社会观念认为二者有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两种学说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因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发生的受益与受损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问题上。直接因果关系说旨在适当限制不当得利当事人请求权的范围,使受损不得对于间接获利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关系说主要强调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对于财产价值的不当的移动加以调剂,所以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失时,对于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应根据公平理念,依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如果损益之间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若该财产的移动,依社会观念认为不当得利时,即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
  在一般情况下,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只要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一定的联系,即使引起两方面结果的不是同一个事实,也不妨碍不当得利之构成。由此只要受益与受损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受益与受损两者的范围不要求相同,两者的形式不要求相同,两者发生的时间也不要求相同,这种种因素均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

  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在社会交易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如果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这势必会限制交易,与交易的实践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接受利益有无合法的根据,历来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统一说主张,无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应有统一的概念,无论何种不当得利都可纳入这一共同概念的含义中。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基础各异,不可能求其统一,因而对于无合法根据,应就各种不当得利分别界定其意义。
  但是,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所考虑的全是不当得利产生的过程问题,对于给付不当得利只以给付行为欠缺原因为考虑对象。实际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从这一点上看,给付行为和非给付行为并无差别。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给付不当得利或非给付不当得利而有差异,应统一理解为:不论取得财产或者权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即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





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经批准减、免的税额。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开一张税票,分税计算,同时交库。
第四条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省辖市、地辖市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纳税人所在地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准。对城市的市区与非市区,县城、建制镇与非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划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凡纳税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月税额不超过一元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取得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开支范围,编制市、县、乡、镇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八条 自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日起,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仍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原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等三种办法即停止执行。
第九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提价或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授权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3月12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9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质,促进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93号),结合闽江流域三明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闽江是福建的母亲河。沙溪、金溪、尤溪系闽江三大支流,是三明辖区三大水系。沙溪为三明市第一大溪,流域分布着宁化、清流、明溪、永安、三元、梅列、沙县等7个县(市、区),流域人口145.43万人,占全市人口的53.4%,流域面积11790.0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面积的51.2%。沙溪三明段平均年径流量94.0亿立方米,平均流量308立方米/秒。金溪发源于宁化安远乡,另一支流源于明溪,干流经建宁、泰宁、将乐至南平顺昌注入富屯溪。尤溪是闽江中下游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大田县南部和永安清水乡,流经尤溪县,于尤溪口镇注入闽江。三大水系是三明市重要的水资源,为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辖区水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沙溪、东牙溪饮用水源保护的决议》,认真组织实施“一控双达标”、“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蓝天碧水”治理工程 ,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金溪、尤溪水质较好,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沙溪水质污染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沙溪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从2001年以来,沙溪水污染出现反弹,各断面水质污染呈沿程逐渐加重趋势,特别是沙溪下游的三明市区至沙县河段污染严重。2004年沙溪10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68.3%,其中市区内的沙8(翁墩渡口)、沙9(斑竹溪渡口)2个断面达标率分别为66.7%和50.0%,沙县境内的沙10(沙县渡头)、沙11(沙县高砂)2个断面达标率为16.7%。各断面主要超标项目为粪大肠菌群、氨氮、溶解氧,表现为有机污染突出,沙溪水质正面临着富营养化问题,沙溪梅列、沙县段成为闽江流域的重污染河段。从污染因子分析表明,沙溪水质污染加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沙溪流经永安、三元、梅列、沙县4个县(市、区)人口较集中、经济相对较发达,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排放量大。二是部分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生产废水难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治理任务仍较艰巨。三是畜禽养殖业污染日趋突出,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分布在沙溪流域的永安、明溪、三元、梅列、沙县等地,畜禽存栏量约占全市的80%以上。由于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约80%的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地排入沙溪,成为流域水质中粪大肠菌群、氨氮两项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四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低。沙溪流域目前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仅有列东、列西和永安生活污水处理厂。由于截污管网建设问题,三明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低,且处理后的外排废水仍有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总氮等4项指标超标,处理达标率仅31.7%;永安市也有部分生活污水未接入截污管网,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仅40%。五是沙溪流域梯级电站的陆续建成,造成河流流速减缓、水体纳污和自净能力下降,造成污染较加重。六是前两年干旱少雨,致使沙溪水量减少,造成水葫芦疯长蔓延,也是沙溪水质污染加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水污染加重的原因,把工作重点放在沙溪流域,以沙溪流域中污染较重的永安、三元、梅列、沙县为重点治理区域,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实施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重点的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着力改善流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经过2-3年努力,到2007年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有比较明显改善,重点污染河段水质达标率明显提高;经过5年努力,使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2005年主要目标:沙溪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75%以上,金溪、尤溪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基本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进程,三明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永安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工作明显推进;开展梯级电站项目清查,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和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
四、整治任务
(一)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市环保局要针对流域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市建设和“十一五”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完成《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规划》,确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用于指导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整治工作。
(二)全面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1.编制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引导养殖业走持续发展道路。
2.基本完成禁建区禁养区养殖业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禁建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原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必须于2005年11月底前治理达标;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5年11月底前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场),必须立即搬迁或关闭;位于禁建区外超标排放的养殖场,要限期治理。要加强对搬迁养殖场的跟踪管理,养殖场必须搬迁到养殖业规划区,并配套治理设施,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我市以沙县、梅列、三元和永安等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3.实施生态立体种养。将循环经济理念引入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结合实际,大力推广“猪-沼-果(电、菜、鱼、菌等)”等生态立体养殖模式,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加强农村散养户沼气化建设。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组织家庭散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鼓励种养结合,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
5.扶持畜禽粪便资源化企业发展。要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发展,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贴的待遇。
(三)切实提高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1.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要着手实施9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实施9项垃圾处理工程。
2.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环境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禁止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和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重点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2005年底前由所在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水源的设施,针对当前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县两级部门的联动,积极拓展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形成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结合市人大视察和环保世纪行活动,开展对水源保护区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市建设局要指导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采取除磷、脱氮工艺,落实消毒措施,已建的要完善工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三明市区和永安市区应进行污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截流率,并加强三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切实加强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医疗废水经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地方,医疗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明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即将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防止流失和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5.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建设局要牵头会同市发计委、环保局等部门在2005年底前完成《闽江流域三明辖区乡镇垃圾整治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解决乡镇垃圾处理场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要在2005年底前组织完成对沿河堆放的垃圾的清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尤溪西滨镇、沙县夏茂镇等省重点中心镇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6.实施环境整治工程。2005年底前,创建2个以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完成泰宁县大龙乡陈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组织实施梅列区碧溪河和明溪渔塘溪环境整治。
(四)巩固和扩大工业污染治理成果
1.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搬迁。加强重点工业废水监督性监测,加大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治理力度,对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达标。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扶持纳入整治计划的重点整治企业和项目,加快工业废水全面达标进程。按产业有序聚集、污染集中控制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有计划的搬迁。加强工业区、工业集中区的全面环境监管,对不达标企业立即实施污染整治,对污染严重、限期治理仍达标无望的企业应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2.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2005年对福建雪津啤酒(三明)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开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底前,要完成流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未领取许可证的,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的,依法予以处罚。
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市环保局要督促列入省、市重点污染企业名单(2005年修订)的企业, 分期分批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与省、市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联网,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抓紧建设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1.严格水电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市水利局要牵头并督促各县(市、区)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或编修工作,并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检查。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电项目开发必须符合流域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认证,禁止无规划地盲目开发。组织开展辖区水电开发项目清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经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水电站要落实必要的最小下泄流量,满足下游生态用水的需要。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3.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功能区要求,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市水利局要基本完成水(环境)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
4.落实水葫芦常年保洁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立足于防、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建立常年保洁队伍,配备专门打捞船只和专门人员,形成专人专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持责任区水面洁净。
5.治理“青山挂白”和水土流失。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实施宁化西部、清流县罗口溪流域和建宁县水土流失治理。
6、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新建3个市级生态示范区,2个以上省级有机食品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资金,确保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实施
1.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主要由污染单位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
2.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省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闽江流域专项治理,三明市财政也将设立流域专项资金,沿河各县(区)政府也应安排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市直有关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安排资金的管理办法不变,安排的整治项目及金额需征求并报备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对同一整治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将当年安排的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报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明确专项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扶持重点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要保障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所需费用,并对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以及环保宣传教育等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水利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12个县(市、区)长和市发计委、经贸委、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水利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国投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检查、督促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明确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整治和保护闽江流域水环境工作责任制,流域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和治理项目的实施,保证出县(市、区)界的流域断面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与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政文[2002]96号)要求,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在技术、服务和协调监督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市环保局履行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整治计划,开展项目检查,进行情况通报,加强环境监测;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编制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并负责对网箱养殖污染治理进行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控制和削减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市发计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乡镇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策划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乡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负责督促乡镇垃圾清理;市经贸委负责落实“退二进三”和实施清洁生产工程;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清理水葫芦、小水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矿点整顿和“青山挂白”治理;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林保护和建设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流域的无害化户厕改造;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整治的科技攻关;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整治经费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信息统一发布和定期分析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由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报。环保、水利、水文等涉水部门的监测数据,统一由环保部门整合后,定期在媒体上发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流域水质同步监测、污染物通量监测,定期公布流域水环境质量。要建立健全整治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
4.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流域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环保部门要依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专项整治,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政府要支持环保执法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监察局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5.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报告制度和环保社会监督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各地政府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进一步完善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环境意识,同时大力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对破坏水环境、危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开展保护沙溪河的宣传活动,在沿河设置标语口号、保护沙溪河的标识性警示牌,做好日常性、直观性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沙溪河的保护意识。
五、2005年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5年7月)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对《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分解,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8月-2005年9月)
召开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开展沙溪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此期间,各责任单位每个月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填报《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表》(附件4),于每个月底报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于2005年9月组织开展一次督查活动。
(三)督查和巩固提高阶段(2005年10月-11月)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单位和沙溪流域各县(市、区)整治任务落实情况、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沙溪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和提高专项整治成果。
(四)总结阶段(2005年12月)
各责任单位对开展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附件一:2005年度闽江流域三明段水环境综合整治(省级重点、市级重点、预备)项目表(三张表);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5335mzb91fj1.xls
附件二: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表。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5335mzb91fj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