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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关民事再审的几个问题/李林

时间:2024-07-22 20:5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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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关民事再审的几个问题

李林 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

论文提要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对申诉问题未作规定,对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期限和法定事由的范围规定亦比较宽泛。本文根据我国审判机关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设想。全文6000字。
以下正文:
民事再审程序,也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通过重新审判加以纠正,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民事再审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而是符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的一种防错纠错程序,是实现民事审判监督的法定形式。依照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判案件,对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关再审方面也提出了一些问题。有的是理解问题,有的则涉及到程序制度的规范问题。下面,笔者就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申诉问题与再审制度
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比较多。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或对案件提起再审,或向申诉人进行解释工作,而其中大部分都不存在问题。但有些当事人,虽经解释和通知驳回,他却一再申请,到处申诉。而另一方面,有些人却反映申诉无着落,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除了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外,其中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在再审制度中,对申诉如何加以限制的问题。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当事人的申诉,未做出明文规定,而只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条件和期限。那么为什么没有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申诉问题呢?笔者认为,立法者立法时考虑的是,申诉、控告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同时,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已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所以,对于申诉,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未加以规定。但是,这样做的代价却是惨重的。因为申诉是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所以任何案件的当事人,只要他认为有申诉的必要,就可以申诉。既没有时间的限制,又没有规定申诉必备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正因为未将申诉作为诉讼制度来规定,对申诉无理由的,只能以“通知”的形式驳回,而不是用裁判的形式驳回。加之“通知”不具有裁判的约束力,所以今天驳回,明天他又来申诉。下级法院驳回,他又到上级法院申诉。因申诉属民主权利,所以凡有申诉就要做出答复。特别是各级人大、党委,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后,亦要求人民法院做出答复。这样使得人民法院处理申诉的工作量很大。并且,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判后,纠纷各方的权益因终审裁判而确定,并已进入到经济活动的运行中。但不断的申诉,不断的再审使已经确定下来的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申诉可能引起再审程序,从而使得当事人双方胜诉的不放心,败诉的不甘心。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和巨大的挑战,亦给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公信力和国家的司法权威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笔者认为,民主权利与诉讼权利是一致的。一般而言,诉讼权利是民主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我们说诉讼制度决定了政治制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但是,民主制度与人民的民主权利表现在诉讼上的形式是什么呢?是具体的程序制度,是从一系列的活动及其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根据这样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中的申诉与其他场合下的申诉是不同的。他是以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申诉的。他虽然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但实质上仍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他要求解决的不单是人民法院对他个人权益如何确认的问题,而且是要求人民法院对他们双方之间的争议重新做出裁判。因此,诉讼上的问题要用具体的诉讼程序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只以一般的民主权利问题予以对待。既然确定了申诉,那么就应规定与之相适应的适合诉讼特点的具体解决方法。笔者设想,可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确定两部分,一为审判监督程序,一为申诉程序。在申诉程序中,限制提起申诉应该具备的事实和理由,明确申诉的期限和次数,确定申诉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及不得提起申诉的案件。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规定,未经上诉的民事案件不得提起申诉,申诉只能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不得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提起申诉;申诉只能提起一次。同时,不再对各种途径转到人民法院的申诉进行复查。其次应将提起申诉的法定事实限定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最后,应确定判决离婚,放弃继承权之类的案件,不得提起申诉。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积极性,又可以正确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将这两方面积极性,通过适当的诉讼程序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证裁判的正确性,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同时,将申诉问题纳入诉讼程序的渠道,在保证当事人申诉权利的原则下,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申诉。防止有的当事人到处申诉及没完的申诉,以及避免处理申诉问题不及时的现象发生。
二、重新确定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而且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且后者目前在中国更为快捷。因此,大多数再审案件的来源多来自法院内外部的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各级人大或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等。这类案件的大量涌来,把本来就不宽敞的再审渠道塞得满满的。如不下大力气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就无法解决。同时,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亦是导致人民法院终审裁判没有司法权威和再审程序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应取消或限制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是否要求进行再审,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应当由他自己决定是否再次进行诉讼活动,这样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自由意志,追求经济效益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提起再审申请,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应具备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并且,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告诉权是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人民法院不应越俎代疱。而应在民事诉讼中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又自己审理案件,背离了诉、审分离的原则,亦有损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执法形象。同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力量失衡,从而形成了诉讼程序中的力量不对等,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应主动干预属于私权范围的民事案件。如属于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裁判错误的,应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另外,再审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或抗诉则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法院、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提起再审或抗诉的事由,随时可以提起再审或抗诉。这种时间不同的要求,违背了在民事活动中所有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享有上述不受时间限制的特权,实际上亦把自己置于永不安定的状态。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重新确定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大力疏通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启动的主渠道。
三、确立程序公正的执法观念
我国长期以来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认为程序是保证结果正确的工具,它本身没有独立于裁判结果的价值和意义。各项诉讼的具体程序环节和步骤设计,不过是达到实体正义的手段。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并没有独立的价值追求。而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模式在设计上存在着自身的价值取向,即公正与效率,以及这两个价值间的平衡。而司法公正主要就是指对当事人程序的公平,而不是指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只要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中立的裁判,就做到了司法公正。即使裁判没有实现实体正义,也不能认为是法官执法不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不可能查明所有案件的客观事实。追求客观真实是法官崇高的理想,但理想始终代替不了现实。世界是可知的,人们认识世界需要时间。法官在有限的诉讼时空内,只能认知案件的法律真实,无法认知客观的真实。因为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不可能在审判案件时还原,所以,只有依据案件发生时形成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摸拟当时的客观事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法官因不能复制已经发生的事实,也无法通过自己的审判活动使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再现,所以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独立的进行思考,从而使自己对案件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法官就无法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案件的事实不能保证客观真实,实体裁判就不能做到完全公正。当然,追求实体公正和客观真实是案件审理的初衷和归宿。但是程序是法律实施的法定轨道,“越轨就要翻车”。并且,当事人最直观的就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特别是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后,审判监督工作应该纠正“有错必纠”,片面追求裁判实体公正的指导思想,确立程序公正的执法观念。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时,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四、确定受理再审之诉的法院和申请再审
的次数,以及其他相关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四级法院都有权受理再审之诉,但是谁又都可以不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再审应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由于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原审承办人或与原审案件有关的人迫于各种压力,尽管原判有误,也要想方设法的设置各种障碍,给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带来许多人为的阻力。让上一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有利于避开上述矛盾,在客观上有利于发挥审判监督庭的监督作用。同时,让原审法院进行再审亦是违背审判规律的。因为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再审是由原审法院进行的。另一方面,实行上一级法院再审也是我国现实的需要。虽然我国的基层法院都相应的设立了审判监督庭,但事实上,由于本身受到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少的客观因素制约,使得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都没有从事“真正的审监工作”。由于一年中大部分时间“无米下炊”,所以工作重心已经转向了案件评查。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民事审判工作相对比较繁重的时期,基层法院没有必要设立审判监督庭。而应该让审判经验相对丰富的“审监干部”,冲到民事审判第一线才好。发挥他们聪明才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再审案件的发生。而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后,基层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就不需要向基层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了,而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即可。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对申请再审的次数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在再审程序中加以限制。按照现行的再审程序,基层法院再审后,当事人如对裁判不服,可以行使上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中级法院的审监庭并不审理再审上诉案件,而是由案件的对口审判庭审理。就民事案件的再审上诉而言,即由中级法院的民一庭或民二庭等审判庭审理。再审案件的二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若不服,仍可以向中级法院的审监庭或高级法院的审监庭进行申诉。对高级法院的裁判不服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从而寄希望于启动再审程序。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仅导致了再审诉讼程序的混乱,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起我国审判历史上罕见的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的离婚案件。这就是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李阿显与陈平权离婚案。该案诉讼历时18年,先后判决、裁定12次。这不仅在程序上对两审终审、证据时效、审限制度等是一种自我否定,而且在实体认定上也使得相关案件是非难分,无法下判。这种做法不仅对当事人是诉累,也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精力。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是得不偿失的。并且不断的启动再审程序,使得法律所调整的社会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身份关系等始终处于悬置状态,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受到严重威胁。终审裁判的既判力,与诉讼中所涉及的“一事不再审”原则,诉讼请求范围规则、法律争议排除规则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既判力不仅体现对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关系已作了裁判,而且对相关的人、相关的权益关系也作了了断。由此说,一个终审裁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改动的。所以说,作为审判救济的再审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必须严格加以限制。笔者认为,一次审判救济足矣。同时,应在再审程序中明确规定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的裁判。笔者认为,以下3种裁判不能再行启动再审程序。首先是在一审裁判后,没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认为未生效的一审裁判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予以救济。允许当事人未经上诉而提起再审,为当事人滥用程序上的选择权留下了可乘之机。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为避免上诉风险而刻意规避上诉程序等待再审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上诉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其次,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亦可以申请再审,那么当事人的纠纷将永无终审之日,人民法院的裁判,亦就不会有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其结果将是非常可怕的。最后,应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时间加以限制。如果当事人在限制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那么逾期后,他就将不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2年。笔者认为时间过宽,应予缩短。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的调动当事人申请再审和调取证据的积极性,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 考 文 献

1、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3、沈德咏主编,《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4卷


关于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增加适应症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


关于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增加适应症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于1999年进入我国医疗临床使用,该药品对于癌症病人止痛治疗具有较好的效果。参照芬太尼透皮贴剂国外临床使用适应症的规定,及在我国临床研究的基础上,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共同研究,同意芬太尼透皮贴剂增加治疗慢性非癌性疼痛适应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芬太尼透皮贴剂用于癌症病人止痛治疗时,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癌痛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导原则》。

二、芬太尼透皮贴剂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时,应遵循《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附件一)。

三、目前暂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将芬太尼透皮贴剂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的处方,临床使用时应认真阅读芬太尼透皮贴剂使用说明书(附件二),并严格遵守《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中的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遵照《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在治疗中如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特此通知


附件:1.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
2.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说明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

前言

为了规范临床用药,充分发挥强效阿片类药物在医疗临床中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此类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在参考国外相关资料和国内临床多中心研究初步结果的基础上,由国内疼痛治疗专家和药物滥用研究及药物控制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特制定出以多瑞吉为代表的《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

必须指出:临床医师必须规范此类药物的临床应用,并对所有病例进行随访。《指南》也将随着临床实践和经验的不断积累,进行必要的完善。

《指南》由罗爱伦、蔡志基、李树人、许建国、黄宇光等10余位专家起草并核定。

一、慢性疼痛的定义:
既往将慢性疼痛定义为:病人无明确组织损伤,但出现持续6个月以上的疼痛。目前医学界将慢性疼痛定义为:慢性疼痛导致病人抑郁和焦虑,造成身心极大伤害,并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慢性非癌性疼痛是十分普遍的现象,需要医治。

慢性非癌痛病人治疗是为了缓解疼痛和抑郁。临床上更加注重病人的功能恢复,应将“病人能否重返工作岗位,能否恢复正常生活"作为判定疼痛治疗是否有效的客观指标。

二、慢性非癌痛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基本原则:慢性非癌痛治疗的目的:缓解疼痛和改善功能状态。功能状态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和家庭社会关系等。有效的疼痛治疗包含多种形式的综合治疗,其中药物治疗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2.药物治疗: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用于癌痛治疗的三阶梯镇
痛原则同样适用于慢性非癌痛镇痛治疗。WHO强调:慢性非癌痛治疗应采取药物和非药物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法。
3.非药物性治疗:慢性非癌痛的非药物治疗包括:理疗、针灸和心理治疗等。

三、强效阿片类药物的使用
国外大量临床资料表明:不论慢性非癌痛的病因如何,中、重度疼痛都可以使用强效阿片类药物治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伤害性疼痛疗效确切,相当一部分神经源疼痛病人使用强阿片类药物症状可得到明显缓解。因此,在其他常用治疗方法无效时,应考虑强阿片类药物治疗。

四、强阿片类药物在慢性非癌痛治疗中的指导原则
1.在其他常用的临床镇痛方法无效时,就可考虑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
2.病人年龄大于40岁,疼痛病史超过4周(艾滋病人、截瘫病人疼痛治疗不受此项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
3.中度到重度的慢性疼痛(VAS评分≥5分);
4.慢性非癌痛诊断明确的病人(暂限定于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骨、关节疼痛;腰背痛;神经、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
5.病人没有阿片类药物滥用史;
6.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病人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滴定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7.必须仅由一位被授权的执业医师负责开处方。该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病人建立长期的治疗关系;
8.在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病人和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
9.病人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10.按照三阶梯止痛疗法中按时给药的原则,镇痛药物应连续给予,强调功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
11.开始治疗后,病人应至少每周就诊一次,以便调整处方。当治疗状况稳定后,可以减少就医次数。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病人,开始时应较频繁(如每周一次),以后可以每月一次。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功能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12.每次就医时应注意评估的指标包括:(1)镇痛效果(VAS评分);(2)功能状态(身体和精神);(3)与强阿片类药物相关的副作用;
13.当疼痛加剧,加大用药剂量不能缓解时,可考虑住院治疗,以便密切观察加大药物剂量后的反应,并进行剂量调整。
14.如果较小剂量强阿片类药物未能达到充分缓解疼痛,同时病人不能耐受,则应考虑停止使用强阿片类药物;
15.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痛治疗,如疼痛已经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16.疼痛治疗旨在缓解病人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必要时,应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17.应建立医院保管的病历,记录治疗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镇痛效果、功能状态、副作用及异常行为。
18.若发现病人同时找两位以上医师开药、用药量剧增或有其他异常行为,应停药。

五、多瑞吉(芬太尼透皮贴剂)治疗慢性非癌性疼痛使用指南
1.多瑞吉的药理学及药效动力学
(1).药效动力学
芬太尼是与μ阿片受体有高亲和力和选择性的纯激动剂。其镇痛强度约为吗啡的75-100倍,盐酸哌替啶的1000倍。在术后病人,血清中最低有效镇痛浓度为0.2-1.54ng/ml。与其它强效μ阿片受体激动药一样,芬太尼镇痛浓度与血浆浓度密切相关,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个体差异,镇痛作用有耐受性,但无封顶效应。已证实,多瑞吉对控制中到重度癌痛和慢性疼痛,其效果与其它阿片镇痛药同样有效。

芬太尼可引起心率减慢,血压轻度下降,但发生率远低于吗啡,多瑞吉引起的心率减慢极少见且程度轻微,没有临床意义。

在未使用过阿片类药物的患者,芬太尼血药浓度超过2ng/ml可能引起呼吸抑制,表现为CO2通气反应减低和呼吸减慢。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和老年人,甚至较低的血药浓度也会导致呼吸抑制。但在使用多瑞吉的患者,呼吸参数通常无改变,呼吸抑制仅偶尔发生。多瑞吉使用后可发生恶心、呕吐、便秘,但发生率低于口服吗啡制剂。

多瑞吉的其它药理作用与所有阿片类药物相同的作用:镇静、嗜睡、缩瞳、瘙痒、尿储溜。其中镇静作用与血药浓度相关,芬太尼血清浓度大于3ng/ml时,镇静、嗜睡发生率增高。

长期使用阿片类药可发生药物耐受和躯体依赖。病情进展导致镇痛剂加量的病例远高于药物耐受需要增加药量的病例;躯体依赖者停药后应采用逐步减量法。在疼痛的病人,精神依赖极其罕见。

(2).药代动力学
芬太尼为低分子量(334.6),高脂溶性(辛酸/水=814)又具水溶性的药物。多瑞吉为芬太尼经皮控释吸收系统。经过皮肤药物不断被吸收入血液循环,72小时绝对生物利用度为92%。在血液中,芬太尼的血浆蛋白(白蛋白、糖蛋白、脂蛋白)结合率高(84%),表观分布容积很大(200L),在首次使用贴剂后6—12小时,逐步开始出现镇痛作用,一般24小时达峰浓度,且在整个72小时期间保持稳定。测定的用药后24h皮肤存药量为吸收量的36%,指示组织、血浆和皮肤共同构成了稳定血药浓度的储池。同样在去除贴片后仍有皮肤吸收。研究表明,贴剂的表面积决定了传递速度和血药浓度,不同贴剂的平均血药峰浓度约为0.5ng/ml(25μg/h),1.1ng/ml(50μg/h),1.6ng/ml(75μg/h)和2.1ng/ml(100μg/h),半衰期为12小时。

(3).特殊人群
老年人药代动力学参数与年轻人无显著差异,但清除率可能会减少,血浓度有增高趋势,应仔细滴定剂量或酌情减量。

芬太尼主要经肝代谢,10%以上原药自肾排泄。药代动力学研究显示,在严重肝肾疾病患者,药代动力学参数仅稍有改变,但仍需减低用量或仔细滴定剂量。
芬太尼可透过胎盘,但无致畸的报告。妊娠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应使用本药。

2.多瑞吉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多瑞吉在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时应遵照《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各项:
(1).多瑞吉是经皮芬太尼控释给药系统,是强效阿片类药物;
(2).多瑞吉对于在慢性疼痛病人可获得稳定的全身镇痛效果,极少发生精神依赖,副作用较轻,但仍可能发生强阿片类药物相关的副作用,尤其在首次使用贴剂的病人,应仔细观察其疗效和副作用;
(3).一贴作用持续72小时,依剂量不同有四种规格贴剂:
25μg/h,50μg/h,75μg/h,100μg/h;起始剂量为25μg/h;
(4).贴剂用于干燥、无破损、无炎症、体毛少的躯干和四肢内侧皮肤。
(5).多瑞吉起效一般需要6-12小时,在此期间,医师可以采用其他即释镇痛药物治疗;
(6).72小时后更换贴片时应更换贴剂部位;
(7).贴剂使用方法不当,例如不平、翘起,或皮肤过敏可导致效果不佳;
(8).出现严重副反应的病人,在除去多瑞吉后,还应严密观察24小时以上,因为芬太尼的血药浓度是逐渐下降的,在17小时(范围13-22小时)后下降约50%;
(9).多瑞吉应放置于儿童无法拿到的地方;
(10).在多瑞吉用药期间应避免饮酒或使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
(11).下列为不宜使用多瑞吉镇痛的病例:①已知对芬太尼等阿片类药物过敏的病人;②皮肤疾患影响多瑞吉吸收者;③神志不清或病人及其家属拒绝使用者;④病人处于妊娠或哺乳期;⑤疾病已经时刻危及病人生命者。

3.特殊人群的使用问题:
(1).慢性肺疾患的病人:在慢性阻塞性或其它肺疾患的病人,阿片类药物均可能引起呼吸抑制。因此,使用多瑞吉时,应严密观察。
(2).颅内高压的病人:对有颅内高压、意识障碍的病人,使用多瑞吉应特别谨慎。
(3).心脏病的病人:芬太尼偶可引起心率减慢,因此给缓慢型心律失常的病人使用多瑞吉要注意观察。
(4).肝胆疾患的病人:芬太尼主要在肝脏代谢,胆道排泄,因此肝胆疾患病人会使它清除减慢,应适当减少剂量。
(5).肾病的病人:不足10%的芬太尼以原型从肾排出;在肾功能不全的病人使用多瑞吉时要适当减少剂量。
(6).发热的病人:发热的病人,药物的吸收将加快,因此,对发热病人要注意多瑞吉的副反应,必要时要调整剂量。
(7).老年病人:老年病人芬太尼的清除率降低、半衰期延长,因此比年轻人对药物更敏感。老年病人使用多瑞吉时,要仔细观察是否出现芬太尼副反应的征象,必要时要减少剂量。
(8).用其它药物的病人:强阿片类药物与其它中枢抑制剂(包括镇静剂、安眠药、全身麻醉药、吩噻嗪类药、安定药、肌肉松弛剂、抗5-羟色胺药和酒精)有镇静协同作用,甚至发生低通气、低血压和深度镇静或昏迷。因此,联合应用任何以上药物,都应慎重并对病人进行严密观察。
(9).驾驶和操作机器的病人:强阿片类药物可能会影响病人的生理功能,给一些有危险隐患的工作,如驾驶,带来危险。因此,在用药期间应避免此类操作。

4.多瑞吉镇痛效果的评价和不良反应的防治
(1)、多瑞吉的理想镇痛效果是:
①使病人疼痛VAS评分在3分以下;
②改善生理功能和生活质量;
③减少疼痛引起的功能障碍;
④使病人保持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减少病人的无助感或对无法控制疼痛的恐惧;
⑤改善病人心情抑郁状况以及与社会隔离的恶性循环;

(2)、多瑞吉的不良反应及其防治
多瑞吉的不良反应是典型的强阿片受体激动剂的反应(便秘、镇静、恶心和呕吐等,呼吸抑制罕见,发生率不足1%)。大多数的不良反应都是轻度到中度,通常都能通过减量和加用合适的辅助药解决。使用多瑞吉后,出现精神依赖极为罕见。
临床需要停用多瑞吉时,需注意避免发生强阿片类药物的戒断症状。

5、病人的知情同意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知情同意:在给慢性非癌性疼痛病人使用多瑞吉以前,应让病人充分了解这种治疗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使其了解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须签署病人知情同意书,以规范临床用药。
(3)、知情同意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明确治疗目的
②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的可能性。如果突然停药,病人可能会产生因身体依赖而出现戒断症状。多瑞吉产生精神依赖者罕见。
③多瑞吉会增强其他药物的镇静作用。
④停止多瑞吉治疗的指征。
⑤病人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不正当行为的后果必须要向病人交待清楚。
⑥不良反应(如便秘、恶心、镇静等)。

6、医师的责任与义务
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强阿片类药物在慢性非癌性治疗中的指导原则,医师依照上述指南进行规范的临床用药和治疗属正常的临床医疗行为,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尊重,应与非医疗原因所造成的药物流弊和后果加以区别。


多瑞吉治疗慢性非癌性疼痛的病人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患者:
关于您的慢性疼痛的问题,我们的疼痛治疗专家已经进行了研究。您的疼痛治疗方案中将会包括多瑞吉这个镇痛药。多瑞吉是一种强效阿片类镇痛药,它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已经在临床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我们建议您先使用这个药物一段时间,以观察它是否可以使您的疼痛缓解并改善您的生活质量。

因为阿片类药物都有一定的不良反应,请您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后作出决定是否使用多瑞吉。多瑞吉潜在的不良反应包括:恶心、呕吐、便秘、头晕、困倦、等。罕见的不良反应包括呼吸抑制、精神依赖。以上不良反应有的与药物的剂量有关,有的仅发生在治疗的早期,也可能什么也不会发生。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要停药,应该在医生监控下进行,以免发生突然撤药带来的问题。

另外,使用多瑞吉治疗期间,您应定期到门诊复查,以便经治医生酌情调整剂量。在治疗开始前,您必须声明您已清楚地了解了以上情况,并对以下情况作出承诺:
1、必须向您的经治医师说明您以前是否有药物依赖或滥用行为,因为对有此种情况者治疗需作特殊考虑。
2、您应该只从同一位医师处开具多瑞吉处方,以免发生重复或无序治疗。
3、在治疗期间您应遵循医师的建议,增减药物或停止用药。
4、您应注意避免丢失处方和药物,更不能向他人提供转让或贩卖此药。
5、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应使用本药,故治疗期间应避免怀孕。

我已阅读理解了本协议,并就其中的疑问得到了满意的答复。我同意在此协议的基础上接受多瑞吉治疗并承担相关责任。


患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治医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芬太尼透皮贴剂
商品名:多瑞吉
英文名:FentanylTransdermalSystem
汉语拼音:FentainiToupitieji
主要成份:芬太尼
化学名称: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
结构式:





分子式:C22H28N2O
分子量:336.46

【性状】
本品是一种长方形、透明的透皮贴剂。

【药理毒理】
芬太尼为一种阿片类止痛剂,主要与μ-阿片受体相互作用。它的主要治疗作用为止痛和镇静。对于首次使用阿片制剂的患者,芬太尼的最小止痛血清浓度范围为0.3-1.5ng/ml;在血清浓度高于2ng/ml以上时副作用的发生频率增加。最小有效浓度和产生毒性的浓度均随耐受性的提高而增加,耐受性的发展速度存在极大的个体差异。

【药代动力学】
多瑞吉在72小时的应用期间可持续地、系统地释放芬太尼。芬太尼的释放速率保持恒定。该速率由异分子聚合物释放膜及芬太尼透皮的速率所决定。在开始使用多瑞吉的时候,血清芬太尼的浓度逐渐增加,在12-24小时内达到稳定,并在此后保持相对稳定直至72小时。芬太尼的血清浓度一般在首次使用后的24至72小时内达到峰值。芬太尼的血清浓度与多瑞吉贴剂的大小成正比。在持续使用同样大小的72小时贴剂时,则血清浓度保持稳定。
在取下多瑞吉贴剂后,血清芬太尼浓度逐渐下降,在大约17(13-22)小时内下降50%。与静脉注射相比通过皮肤持续吸收芬太尼的方法,其药物浓度的降低比静脉注射法缓慢。老年、恶液质或虚弱的患者其芬太尼的清除率可能会降低,因此在这些患者中,芬太尼的半衰期可能延长。芬太尼主要在肝脏代谢。约75%的芬太尼主要以代谢产物的形式排泄入尿,原形药物少于10%。约9%的使用量以代谢产物的形式排泄入粪便。血浆中未结合的芬太尼平均值估计为13-21%。

【适应症】
本品用于治疗需要应用阿片类止痛药物的重度慢性疼痛。

【用法用量】
多瑞吉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个体情况而决定,并应在给药后定期进行剂量评估。
多瑞吉应在躯干或上臂非刺激及非辐射的平整表面应用。使用部位的毛发(最好是无毛发部位)应在使用前予以剪除(不需用剃须刀剃净)。在使用多瑞吉前若需清洗应用部位,则需使用清水,不能使用肥皂、油剂、洗剂或其它制剂,因其可能会刺激皮肤或改变多瑞吉的特性。在使用本贴剂前皮肤应完全干燥。
多瑞吉应在打开密封袋后立即使用。在使用时应用手掌用力按压30秒,以确保贴剂与皮肤完全接触,尤其应注意其边缘部分。
多瑞吉可以持续贴敷72小时。在更换贴剂时,应在另一部位使用新的多瑞吉。几天后才可在相同的部位上重复使用。

初始剂量选择
多瑞吉的初始剂量应依据患者阿片类药物的应用史,包括对阿片类药物的耐受性,同时应考虑患者的一般状况和医疗状况。未使用过阿片类药物的患者应以多瑞吉的最低剂量25μg/小时为起始剂量。

对于阿片类药物耐受的患者:应按下述过程将口服或肠外给药转为应用多瑞吉。
1.计算以前的24小时止痛药需要量。
2.应用表1将上述需要量转换为等效的口服吗啡剂量。表1中所有肌注和口服剂量均被转换为与肌注吗啡10mg相等的止痛作用。
3.表2列出了吗啡的24小时口服剂量以用于转换为多瑞吉的剂量。
请使用该表将24小时吗啡口服剂量转换为相应的多瑞吉剂量。

表1.止痛作用等效转换
┌────────┬─────────────────────────┐
│ │ 等效止痛剂量(mg) │
│ 药物名称 ├───────────┬─────────────┤
│ │ 肌注* │ 口服 │
├────────┼───────────┼─────────────┤
│ 吗啡 │ 10 │30(若为重复给药)** │
│ │ │60(若为单次或间歇给药) │
│ 氢吗啡酮 │ l.5 │7.5 │
│ 美沙酮 │ 10 │20 │
│ 羟考酮 │ 15 │30 │
│ 左啡诺 │ 2 │4 │
│ 羟吗啡酮 │ 1 │10(直肠) │
│ 度冷丁 │ 75 │- │
│ 可待因 │ 130 │200 │
│ 丁丙诺啡 │ 0.3 │0.8(舌下) │
└────────┴───────────┴─────────────┘
* 依据为一个将上述所列药物的肌注剂量与吗啡相比以确定相对浓度单剂量的研究。
** 根据对慢性疼痛患者治疗的临床经验,吗啡的口服/肌注作用强度比为1:3。
参考文献:摘自FoleyKM.癌痛的治疗。NEJM1985;313(2):84-95

表2.根据吗啡每日口服剂量得出的多瑞吉推荐剂量*
┌────────────────┬──────────────────┐
│ 24小时口服 │ 多瑞吉 │
│ 吗啡剂量 │ 剂量 │
│ (mg/日) │ (μg/小时) │
├────────────────┼──────────────────┤
│ <135 │ 25 │
│ 135—224 │ 50 │
│ 225-314 │ 75 │
│ 315-404 │ 100 │
│ 405—494 │ 125 │
│ 495—584 │ 150 │
│ 585—674 │ 175 │
│ 675-764 │ 200 │
│ 765—854 │ 225 │
│ 855—944 │ 250 │
│ 945—1034 │ 275 │
│ 1035-1124 │ 300 │
└────────────────┴──────────────────┘
*在临床试验中这些吗啡每日口服剂量的范围用于转换多瑞吉的剂量。

在首次使用阿片类药物和已对阿片类药物耐受的患者中,对多瑞吉的最大止痛效果,不能在使用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评价。这是因为在使用本贴剂后最初的24小时内血清芬太尼的浓度逐渐升高。在开始使用多瑞吉后,以前的止痛治疗逐渐消除直至达到芬太尼的止痛效果。

剂量的调整及维持治疗
每72小时应更换一次多瑞吉贴剂,剂量应依据个体情况逐渐增加直至达到止痛效果。若在开始使用后,止痛效果不满意可在3天后增加剂量。此后,每3天可进行一次剂量调整。剂量增加的幅度通常为25μg/小时。但同时应考虑附加的其它疼痛治疗(口服吗啡90mg/日≈多瑞吉25μg/小时)及患者的疼痛现状。当剂量大于100μg/小时以上时,可以使用一片以上的多瑞吉贴剂。患者可能定时需要短效的止痛剂,以治疗突发性疼痛。在多瑞吉剂量超过300μg/小时时,一些患者可能需要增加或改变阿片类药物的应用方法。

终止多瑞吉的治疗
若需停止应用多瑞吉时,替代多瑞吉治疗的其它阿片类药物,应从低剂量开始,缓慢逐渐增加剂量。这是因为芬太尼血清浓度在除去贴剂后逐渐降低,在17小时或更长的时间后,芬太尼的血清浓度可降低50%。一般来说,阿片类止痛剂应逐渐停药。

【不良反应】
与阿片类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包括:恶心、呕吐、便秘;低血压、嗜睡;精神错乱;幻觉;欣快;瘙痒及尿潴留。与所有的强效阿片类制剂相同,最严重的不良反应为肺通气不足。
偶见皮肤反应的报道,如发红,红斑及刺痒。
这些反应通常在去除贴剂后24小时内消失。

【禁忌】
多瑞吉禁用于已知对芬太尼或对本贴剂中粘附剂敏感的患者。
多瑞吉不应用于急性或手术后疼痛的治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机会在短期内逐渐增加芬太尼的用量,并且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或威胁生命的肺通气不足。
本品禁用于40岁以下非癌性慢性疼痛患者(艾滋病与截瘫病人不受年龄限制)。

【注意事项】
因为血清芬太尼浓度在停止使用本贴剂后逐渐下降并且在17(13-22)小时后降低大约50%,所以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在停止使用多瑞吉后继续观察24小时。
本品是麻醉药品控释剂,使用本品治疗时,每张处方最大量为15日用量。
在多瑞吉使用前后,均应将其置于儿童不易拿到处。

呼吸抑制
与所有的强效阿片类药物相似,一些患者在使用多瑞吉时可能会出现明显的呼吸抑制;必须注意观察药物对患者的此类影响。呼吸抑制可能会持续至停止使用多瑞吉后。呼吸抑制的发生率随多瑞吉剂量的增加而增加。请参照【药物过量】中有关呼吸抑制的说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可能会增加呼吸抑制的发生(请参照【药物相互作用】项)。

慢性肺疾病患者
对于伴发有慢性阻塞性或其它肺疾病患者,多瑞吉可能会产生较多的严重不良反应。在这些患者中,阿片类药物可能会使呼吸力降低,气道阻力增加。

药物依赖性
在重复使用阿片类药物后可能会出现耐受和机体依赖。罕见由于服用阿片类药物引起的医源性成瘾。

颅内压增加者
对CO2潴留可能引起颅内效应的患者,对患有如颅内压升高,意识损害者或昏迷的患者可能对二氧化碳潴留引起的颅内作用敏感,故在使用多瑞吉时应特别注意。

心脏疾病患者
芬太尼可能会产生心动过缓,因此缓慢型心律失常患者使用本品时应特别注意。

肝脏疾病患者
因为芬太尼在肝脏中被代谢成为无活性的代谢产物,故肝脏疾患可延迟其清除。肝硬化患者单次使用多瑞吉时尽管其血清浓度有升高的趋势,但其药代动力学不改变。对于伴有肝功损害的患者应仔细观察芬太尼的毒性症状,必要时可减量。

肾脏疾病患者
少于10%的芬太尼以原形形式由肾脏排泄,与吗啡不同的是无已知的活性代谢产物由肾脏排泄。对肾衰的患者静脉注射芬太尼后所获得的数据表明透析可改变芬太尼的分布,并可影响其血清浓度。伴有肾功能损害者使用多瑞吉后,必须仔细观察芬太尼的毒性症状,必要时可减量。

发烧患者/外部发热源的应用
药代动力学模型表明若皮肤温度升至40℃时,血清芬太尼的浓度可能提高大约1/3。因此,发烧的患者使用多瑞吉时应监测其阿片类药物副作用,必要时应调整多瑞吉的剂量。告知所有患者应避免使用多瑞吉的部位直接与发热源接触,如:加热垫、电热毯、加热水床、烤灯、强烈的日光浴、热水瓶、蒸汽浴及热涡矿泉浴。

对驾驶和操纵机器能力的影响
多瑞吉可能会影响从事如驾驶汽车或操纵机器在内的具有潜在性危险工作所需的脑力和/或体力。

使用后贴剂的处理
复诊时,将用过的贴剂放入回收袋,送回医院药房。未用过的贴剂应送回医院药房。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有关对胎儿发育可能产生副作用的芬太尼安全性资料尚未建立。因此,多瑞吉不能应用于可能已怀孕的妇女,除非根据医生的判断,其潜在的利益大于其危害。
芬太尼可被分泌入人乳汁。因此对于正在哺乳的妇女不推荐使用本品。

【儿童用药】
多瑞吉在儿童中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尚未明确。

【老年患者用药】
对老年患者静脉注射芬太尼后的研究数据表明,芬太尼在老年患者体内的清除率下降,半衰期延长,他们可能比年轻患者对药物更敏感。对多瑞吉的研究表明,尽管老年患者的血清芬太尼浓度有升高的趋势,其芬太尼药代动力学与年轻患者无显著差异。应仔细观察老年患者使用芬太尼时的毒性症状,必要时可减量。

【药物相互作用】
同时应用其它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包括阿片类药物、镇静剂、催眠药、一般麻醉剂、酚噻嗪类药物、安定类药物、骨骼肌松驰剂、镇静性抗组胺药及酒精饮料,可产生成瘾性抑制作用;可能发生肺通气不足、低血压及深度的镇静或昏迷。因此,在合并使用中枢神经系统活性药物时应对患者进行特别护理和观察。

【药物过量】
芬太尼过量时表现为其药理作用的延伸,最严重的影响为呼吸抑制。
发生呼吸抑制应立即采取解救措施,包括去除多瑞吉贴剂、机体刺激或言语刺激患者。随之可使用特异性阿片类药物拮抗剂如纳络酮。过量所引起的呼吸抑制的持续时间可能比阿片拮抗剂的作用时间长。应仔细选择静脉注射拮抗剂的时间间隔以免在去除贴剂后有可能出现再次麻醉;可能需要重复注射或静脉滴注纳络酮。麻醉作用的逆转可能会导致疼痛的急性发作和儿茶酚胺的释放。
在临床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并维持人工气道,若可能应采用口咽部气道或气管插管并吸氧及辅助或控制呼吸。应保持体温及保证水分摄入。若发生严重或持续的低血压,应考虑是否血容量过低,并进行适当的肠道液体治疗。

【规格】
多瑞吉有四种不同规格:
┌─────────┬────────┬────────┬─────────┐
│ │ 多瑞吉 │ 贴剂的 │ 芬太尼 │
│ │ 剂量 │ 尺寸 │ 的含量 │
│ │ (μg/小时) │ (cm2) │ (mg) │
├─────────┼────────┼────────┼─────────┤
│ 多瑞吉 │ 25 │ 10 │ 25 │
│ 多瑞吉 │ 50 │ 20 │ 5.0 │
│ 多瑞吉 │ 75 │ 30 │ 75 │
│ 多瑞吉 │ 100 │ 4O │ 10.0 │
└─────────┴────────┴────────┴─────────┘
【包装】
5片/盒。

【有效期】
2年

【贮藏】
15~25℃密封保存。

【进口准许证号】


【生产企业】


【中国荣誉代理】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万寿北路34号
邮政编码:710043
联系电话:(029)3234455
免费咨询电话:8008108778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
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确认:
(一)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国家认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三)评估操作方法的合法性。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规、规定,操作是否规范;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的基准日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间是否明示。
二、明确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责任
委托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和具体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已经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6.有关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7.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相关资料依据充分、科学合理;
8.保证评估工作独立、客观,不向评估人员提出非法及不合理的评估要求,不干预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活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制度;
2.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时应派出与评估项目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3.评估机构应认真核实所评估资产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和不重不漏;
4.评估机构应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数、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认真的核实;
5.评估报告书须以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机构须对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必须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不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必须进行合理的抽查、核实;
3.采用的评估方法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结果合理、准确。
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上述内容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
三、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和听证制度。对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项目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对抽查复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资产评估项
目和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听证的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认定意见。
(二)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复核中,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资产评估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先从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开始实施,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附件一: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适应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需要,明确资产评估确认的内容、方法和具体工作规范,现就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涉及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具体事项及申报程序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请报告应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提出,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财政部确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财政部确认;地方企业经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确认。凡涉及以下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事项均按此办理:
(一)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
(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四)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收购国有企业;
(五)国有股东以实物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
(六)上市公司与其国有股股东进行资产置换;
(七)含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合并;
(八)其他。
二、应报送的材料
(一)委托方提出的资产评估确认申请文件(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表);
(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转报财政部予以复审确认的文件;
(三)经济行为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立项批准文件;
(五)资产重组方案;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
(八)其他。
三、资产评估确认应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是否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四)主要评估人员是否是经注册的资产评估师;
(五)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准确;
(七)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及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九)选择的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十)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充分、附件资料是否齐全;
(十一)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就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及对该评估结果所负的责任作出承诺;
(十二)其他。

附件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格式
(一)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
×××(评估机构):
因____事宜我单位委托你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单位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获批准;
2.已按规定办理了资产评估立项并获批准;
3.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5.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6.不干预评估工作。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方印章
年 月 日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委托方)
受你单位委托,我们对你单位因____事宜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了认真的清查核实、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对资产评估结果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未漏;
2.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合理的抽查、核实;
3.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4.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
5.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6.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注册评估师执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19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