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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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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市区土地储备重要工作;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审查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和土地储备融资计划。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机构,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市区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报批和权属登记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计划、土地储备预算;

  (七)年度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产业用地的规模;

  (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七)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或主动收购。申请收购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主动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事宜。

  (二)勘查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勘查。

  (三)确定规划。市规划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购买合同,按照土地原交易价格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纳入战略储备的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各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报批组件,依法支付相关费用,并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战略储备土地范围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市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纳入市级储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筹集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并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整理应满足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要严格控制并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新建围墙、栅栏或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加以保护,指派专人看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供应时,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应当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支出;

  (二)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入5%的比例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其他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宗地成本核算制度。收储土地所有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宗地核算,纳入宗地成本,其中属于成片开发的储备土地,先按照成本概算核定拨付,待片区成本核定后,再按照片区进行宗地成本决算。

  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宗地成本预决算,市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宗地成本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市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郑州市城市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59号


《郑州市城市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郑州市城市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外来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外来从业人员,是指非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劳务、经营、服务活动在一个月以上以取得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外来从业人员的管理。
外地受聘来本市从事科技、文教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境外本市从业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来从业人员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依法保护、搞好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招用临时人员,应首先招用城市失业人员。城市失业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应优先招用本市农村人员。
第六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劳务、经营活动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来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服从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来从业人口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措施。
劳动、公安、工商行政、计划生育、建设、交通、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的实际需要,编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报计划行政部门批准后下达。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第九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市区内各行业、工种分为可使用、控制使用和不准使用外来人员三类,并严格审批,分类管理。
第十条 外来从业育龄人员来本市从业,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现暂住地街道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
第十一条 外来从业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整户暂住的申领《暂住户口簿》。
第十二条 外来从业人员必须持《暂住证》按规定到市或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外来成建制单位从事建筑、安装、装修、维修、搬运、装卸等业务,须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审查证书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户口簿》,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成建制外来劳动力从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持《外来人员就业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来从业人员租赁房屋,出租方应查验承租人的有关证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签订租赁合同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有监督、制止、举报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从业人员,必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市场内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地点经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应当对外来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用人单位、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应当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暂住人口管理治安责任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第十九条 劳动、公安、工商行政、计划生育、建设、房产、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进处理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第三章 服务与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的服务工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外来从业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外来从业人员为本市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办理有关证件,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刁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外来从业人员凭《外来人员就业证》,可享受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咨询、就业训练、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向外来从业人员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向外来从业人员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外来从业人员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生产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或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并及处理。
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正处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应当招用城市失业人员而擅自招用外来人员的;
(二)不准使用外来人员的行业、工种招用外来人员的;
(三)控制使用外来人员的行业、工种超过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比例或数量招用外来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外来从业人员的,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每招收一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外来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一)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恶劣的;
(二)克扣或无故拖延外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三)未按规定向伤亡的外来从业人员支付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外来从业人员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由收费罚款主管部门依照《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上街区建成区和各县(市)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治本之策和坚决措施。贯彻落实《通知》,必将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各地要抓住机遇,奋
力开拓,切实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认真学习,把思想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首先将《通知》精神和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的主要内容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使党委、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
视程度、坚决措施;深入了解土地国情、省(区、市)情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通知》不是一般性的文件,是中央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土
地管理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行动指南。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通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创造性。
二、深入领会,切实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要将贯彻落实《通知》,与学习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结合起来。要领会必须采取十分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必须长期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从
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是中央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指导思想。要领会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全面开展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等是中央采取的坚决措施。要领会实行农地与非农地的用
途管制,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改革土地管理体制是中央的治本之策。
三、大力宣传,广泛开展国情国策教育。要把《通知》的宣传列入当前宣传工作的中心内容,掀起一个宣传高潮,使《通知》精神深入人心。特别是广泛开展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土地国情国策教育。宣传耕地减少的严峻形势,破除“地大物博”的旧观念,确立惜地、节地的新观念。


四、制定坚决措施,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照《通知》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开展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进行了专门部署。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土地情况,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贯彻落实中央治本之策的坚决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利用
宏观管理,改革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挖掘土地潜力。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树立一批节地挖潜的好典型。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切实冻结住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建立良好的土地秩序,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及早准备,做好贯彻落实《通知》情况的汇报工作。按中央要求,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要在今年6月底前就学习和传达《通知》,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向中央作出报告。下半年中央领导同志将专门听取各省(区、市)领导对贯彻《通知》情况的专题汇报。各省(区、
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早准备,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作好给中央汇报的准备工作。并随时将贯彻落实《通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