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管理办法
1990年2月19日,化工部
一、化学工业管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一)设备状况
设备状况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设备完好状况、动(静)密封泄漏状况。用设备完好率、动(静)密封点泄漏率来进行评价。
⒈ 全部设备:系指在用的(包括备用的)生产及辅助机械、动力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建筑物、构筑物等。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其中仪器仪表、构筑物暂不统计。独立的生产用厂房为一幢建筑物,算作一台设备。
⒉ 主要设备:系指在生产中直接影响生产过程进行,并决定生产能力的运转、静止设备。其目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
⒊ 完好设备标准
(1)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①主辅机的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②仪表、计器、信号联锁和各种安全装置、自动调节装置齐全完整、灵敏准确;
③基础、机座稳固可靠,地脚螺栓和各部螺栓连接紧固、齐整,符合技术要求;
④管线、管件、阀门、支架等安装合理,牢固完整,标志分明,符合要求;
⑤防腐、保温、防冻设施完整有效,符合要求。
(2)设备运转正常,性能良好,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①设备润滑良好,润滑系统畅通,油质符合要求,实行“五定”(定点、定人、定质、定时、定量)、“三级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②无松动、杂音等不正常现象,振动值不超过允许范围;
③各部温度、压力、转速、流量,电流等运行参数符合规程要求;
④生产能力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3)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①设备档案、检修及验收记录齐全;
②设备运转时间和累计运转时间有统计、记录;
③设备易损配件有图纸;
④设备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齐全。
(4)设备及环境整齐清洁,无跑、冒、滴、漏。
⒋ 完好建筑物、构筑物标准
(1)档案完整、齐全。
(2)基础无腐蚀、裂纹发生,倾斜、下沉要保持在允许范围之内,螺栓、支架、铆部件没有松动的现象。
(3)承重构架的梁、柱、楼板、框架及墙体结构完整,负载、裂纹、倾斜要在允许范围之内,保护层及防护层完整有效。
(4)地面完整,排水畅通,防腐有效,裂纹和变形在允许范围内。
(5)屋盖不漏,排水畅通,无积物,无设计外负荷。
(6)门窗、玻璃完整牢固,围栏、梯子完整无损。
(7)避雷装置完整、安全、可靠。
⒌ 设备评级与设备完好率
设备按完好或不完好评级,用下列公式计算完好率:
(1)全部设备完好率=(全部设备完好台数÷全部
设备总台数)×100%
(2)主要设备完好率=(主要设备完好台数÷主要
设备总台数)×100%
不完好的主要设备及其缺陷,应在表中逐台(或逐类)填写。
⒍ 动密封点计算方法及检验标准
(1)动密封定义及计算方法
动密封指各种机电设备(包括机床)连续运动(旋转和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如压缩机轴、泵轴、各种釜类旋转轴等的密封均属动密封。一对连续运动(旋转或往复)的两个偶合件之间的密封算一个密封点。
(2)动密封检验标准
①各类往复压缩机曲轴箱盖(透平压缩机的轴瓦)允许有微渗透,但要经常擦净;
②各类往复压缩机填料(透平压缩机的气封)使用初期(检修后三个月)不允许泄漏,到运行间隔期未(计划检修前三个月)允许有微漏。对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填料状况,在距填料外盖300毫米内,取样分析,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安全规定范围,填料函不允许漏油,而活塞杆应带有油膜;
③各种注油器允许有微漏现象,但要经常擦净;
④齿轮油泵允许有微漏现象,范围为每两分钟不超过一滴;
⑤各种传动设备采用油环的轴承不允许漏油,采用注油的轴承允许有微渗,并应随时擦净;
⑥水泵填料允许泄漏范围:初期(检修之后三个月内)每分钟不多于20滴,末期(计划检修之前三个月内)不多于40滴;
⑦输送物料介质填料,每分钟不多于15滴;
⑧凡使用机械密封的各类泵,初期(检修之后三个月)不允许有泄漏,末期(计划检修前三个月)每分钟不超过5滴。
⒎ 静密封点计算方法及检验标准
(1)静密封定义及计算方法
静密封指设备(包括机床和采暖设备)及其附属管线和附件,在运动过程中,两个没有相对运动的偶合件之间的密封。如设备管线上的法兰、各种阀门、丝堵、活接头,机泵设备上的油标、附属管线,电气设备的变压器、油开关、电缆头、仪表孔板、调节阀、附属引线以及其它设备的结合部位等均属静密封。
一个静密封接全处,算一个静密封点。如:一对法兰,不论其规格大小,均算一个密封点;一个阀门一般算四个密封点,如阀门后有丝堵或阀门后有放空,则各多算一个密封点;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特别部位,如连接法兰的螺栓孔与设备内部是连通的,除了接合面算一个密封点外,有几个螺栓孔应加几个密封点。
(2)检验标准:
①设备及管线的接合部位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烟、无漏痕、无渗迹、无污垢;
②仪表设备及引风线、焊接及其它连接部位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真空部位用吸薄纸条的方法);
③电气设备接合部位,用肉眼观察,无渗漏;
④乙炔气、煤气、乙烯、氨、氯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用肥皂水试漏,无气泡;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⑤氧气、氮气、空气系统,用10毫米宽、100毫米长薄纸试漏,无吹动现象;或用肥皂水检查,无气泡;
⑥蒸气系统,用肉眼观察,不漏气,无水垢;
⑦酸、碱等化学系统,用肉眼观察,无渗迹,无漏痕,不结垢,不冒烟;或用精密试纸试漏,不变色;
⑧水、油系统,宏观检查或用手摸,无渗漏,无水垢;
⑨各种机床的各种变速箱、立轴、变速手柄、宏观检查无明显渗漏,没有密封的部位,如:滑机、导轨等不进行统计;
⒏ 泄漏点计算方法
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或因焊缝裂纹、砂眼、腐蚀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泄漏,均作泄漏点统计。
⒐ 泄漏率计算
(1)动密封点泄漏率=(动密封泄漏点数÷动密封点数)×1000‰
(2)静密封点泄漏率=(静密封泄漏点数÷静密封点数)×1000‰
(二)设备运转状况
设备运转状况就是设备综合效率,它由设备时间利用状况和性能状况组成。设备运转状况直接影响产品的产量、质量、消耗、交货期等,是设备重要的统计分析指标。
评价单台设备运转状况的指标是设备运转率和出力率;评价企业设备运转状况用平均设备运转率和平均出力率;评价装置运转状况用装置开工率和负荷率。
⒈ 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日历小时数)×100%
设备出力率=(实际生产能力÷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100%
(1)实际运转小时数,是指统计计算期间设备开动的总时数。
(2)日历小时数是指统计期间内,日历小时数。
(3)实际生产能力是指统计期内,设备实际生产产品产量(或能力)的总和。
(4)设备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是指统计期内,设备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
⒉ 在统计报表中,停车时间分成四项进行统计:
(1)检修时间:是按检修计划进行停机检修的时间,不包括利用其它停机机会进行修理的时间。
(2)备用时间:是按规定停机备用的时间,如按检修计划在备用期间进行检修,应从备用时间中扣除,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3)事故停机时间:是指在运行过程发生设备损坏停机起到修复后重新开动止的时间。因事故停机进行的一切修理活动,都不能计算在检修时间中。
(4)其他:是指除以上三种原因的其它停机时间,如停工待料、停电、工作班制规定的停机等。
⒊ 设备平均运转率=[n台设备实际运转小时数之和÷(n×日历 小时数)]×100%
n
= ∑ 运转率i/n
i=1
设备平均出力率=[n台设备实际生产能力的总和÷设计(或核定)
生产能力的总和]×100%
n
= ∑出力率i/n
i=1
n:是企业统计的主要设备台数
⒋ 有的化工产品是由机器设备、管道、电器、仪表等组成的装置连续生产的,对于化工装置的过转状况可用下述指标评价:
装置开工率=(实际开工小时数÷日历小时数)×100%
装置负荷率=[实际生产能力÷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100%
(1)开工小时数的计算以是否出产品(或中间品)为依据。
(2)生产能力是指装置生产产品(或中间品)能力,不是指一台设备的能力。
(3)各项停车小时的解释与运转率中的解释相同。
⒌ 设备运转率、出力率的统计范围为主要设备。装置开工率、负荷率的统计范围是以下几种主要化工生产装置:
(1)氮肥(合成氨及其加工装置)
(2)磷肥(包括磷钾复合肥料装置)
(3)烧碱(烧碱装置内包括氯氢处理部分)
(4)聚氯乙烯
(5)纯碱
(6)硫酸
(7)浓硝酸
(8)电石
(9)农药
(10)纯苯
(11)精甲醇
⒍ 计算实例:
例一 某工厂一台压缩机在第二季度运转状况计算。
记录给定数据:
(1)第二季度日历为91天
(2)按计划进行一次小修2天
(3)出2次事故共计停车1.5天
(4)停电一天共计24小时
(5)设计气量为15960立方米/小时,实际气量为15449立方米/小时
运转状况计算:
日历小数:91×24=2184
实际运转小时数:2184-2×24-1.5×24-1×24=2076
运转率=(2076÷2184)×100%
=95.1%
出力率=(15449÷15960)×100%
=96.8%
例二 某二班制橡胶厂第二季度开启式炼胶机的运转状况
记录给定数据:
(1)第二季度日历小数为2184小时
(2)按计划应进行一次中修4天
(3)出一次事故停车6小时
(4)因二班制,第二季度休班停车8×91=728小时
(5)设计炼胶量平均为500kg/班
(6)实际炼胶量平均为450kg/班
运转状况计算:
实际运转小时数:2184-4×16-6-728
=1386
运转率=(1386÷2184)×100%
=63.5%
出力率=(450÷500)×100%
=90.0%
例三 某化工厂第二季度共有压缩机12台,平均运转率为95%,出力率99%;塔器5台,平均运转率100%,出力率100%;反应器2台,平均运转率100%,出力率100%;换热器20台,平均运转率95%,出力率90%;主要泵50台,平均运转率60%,出力
率90%。
计算该厂平均运转率和平均出力率:
n
平均运转率=∑运转率i/n=(12×95%+5×100%+2×100%
i=1
+20×95%+50×60%)÷(12+5+2+20+50)
=75.73%
n
平均出力率=∑出力率i/n=(12×0.99+5×1+2×1+20×0.9
i=1
+50×0.9)÷89=92.0%
(三)设备事故状况
⒈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1)特大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日作业计划产量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指设备损坏,影响产品日作业计划产量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⒉ 设备事故损失计算
(1)直接损失费:指用于修复设备所花的人工、材料、备件及附加费等。
(2)间接损失费:指因设备事故造成的减产损失和损失成品(半成品)的费用。
①减产损失=减产数量×工厂年度计划单位成本
②损失成品(半成品)的费用=损失数量×计划单位成本(其中,未使用的原料一律扣除,以便计算)
⒊ 设备事故原因分为违章操作(包括违章指挥)、维护保养不周(包括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检修不良(包括检修技术方案失误、野蛮检修作业、检修质量差、超期检修检验)、设计制造缺陷(包括设计不合理、制造质量差)、其它(包括安装调试有缺陷)等五种。
⒋ 特大、重大、一般设备事故,应填报设备事故状况表,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还要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
(四)设备大修状况
设备大修状况包括大修计划完成情况、大修计划工时实施情况和大修费用使用情况三部分。
⒈ 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1)大修计划项目数:指大修理前,最后确定的大修项目数,大修月计划之后调整的项目,不能作为计划项目。在大修中实施的非计划项目,为计划外项目。
⒉ 大修计划工时实施情况
(1)大修工时是指设备大修时所花的人工工时。在下达大修项目任务的同时下达的工时或外包项目的包工工时为计划工时;实施时所花的工时为实际工时。在计算时,外包项目的计划工时即视为实际工时;实施大修计划外项目所用的工时为计划外工时。
(2)大修计划工时偏差率=(实际工时-大修计划 工时)÷大修计划工时×100%
⒊ 维修费用使用情况
(1)维修费用包括大、中、小修费用,系指直接用于生产设备(不包括生活设施)维修的费用,如:在设备修复和改造中发生的材料、备件、劳务、工机具租金等费用。用大修理基金支出的设备更新费用,不能计算为维修费。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发以当年财务决算为准。
(2)维修费使用率=(维修费用÷设备固定资产原 值)×100%
(五)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
⒈ 设备动力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和车间专职设备动力管理人员。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职称,以其具有的国家承认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依据。
⒉ 设备维修人员:包括维修车间(分厂或工段)和现场检修人员两类。现场检修人员是指定员在产品生产车间的维修工人。金属切削工是指车、铣、刨、磨、镗、钻等工种;热加工是指铸、锻、热处理等工种;其他是指防腐、修建、油漆等工种。
⒊ 动力人员:指所有从事动力生产、操作及维修的工人。
⒋ 职工总数:指统计期末职工总数。
二、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管理办法
⒈ 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是依据《统计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化工设备综合管理,发挥设备管理统计数据在宏观控制和指导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它是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和技术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企业领导应予高度重视,确保设备管理统计数据传递准确及时。
⒉ 统计范围为所有重点企业和指定企业。凡重点企业不足10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属一般化工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进行统计,使统计的企业数不低于10个,在这种情况下,重点企业和指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数不超过15个。
⒊ 上报程序及数据处理
(1)企业必须按部制定的统计表格式逐项认真填写,有漏填项须注明原因。主管领导审核签发统计表前,应召集有关人员,对统计期内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设备技术经济状况作出分析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同统计表一起上报。
(2)企业(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大公司的二级厂)必须在每季后五日内将统计表季报,每年后二十日内将统计表年报上报省厅及其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部生产综合司,化肥企业加报部化肥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设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制定的汇总表对企业设备管理统计表进行汇总并作出扼要分析后,报部生产综合司,同时下发各统计企业。
(4)计划单列市和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五大公司(以下简称:五大公司),可按省厅统计汇总办法执行,汇总表下发和报省的同时,加报部生产综合司。部直属企业的统计表,在报部生产综合司和归口专业司的同时,加报省厅。
(5)部生产综合司根据采集到的设备管理统计数据汇总加工后,定期向全国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研究处理,为宏观管理化工生产提供依据。
⒋ 统计表分季报、年报两种,季报包括设备状况、主要设备及装置运转状况、设备事故状况,以上三种报表,第四季度按全年数据汇总上报。年报包括设备大修状况、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五大公司用汇总表和企业用统计表的格式,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自己实际适当予以补充,但必须明确包含本办法要求的所有内容。
⒌ 各级化工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把设备管理数据统计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设备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检查中发现名不符实,弄虚作假现象,应及时指出并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设备管理荣誉称号。
⒍ 本办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附表
设 备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1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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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部 设 备 ┃ 主 要 设 备 ┃ 静 密 封 点 ┃ 动 密 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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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数 ┃完好台数 ┃完好率(%)┃总台数 ┃完好台数┃完好率(%)┃密封点数 ┃泄漏点数 ┃泄漏率(%)┃密封点数 ┃泄漏点数 ┃泄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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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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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好的主要设备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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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主 要 设 备 及 装 置 运 转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2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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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设 备 运 转 情 况 ┃ 主 要 装 置 开 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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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备┃本季(全年)运转┃ 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运转┃出力┃装置名称┃装置┃本季(全年)开工┃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开工┃负荷
┃ ┃ ┣━━┳━━┳━━┳━━┳━━┫ ┃ ┃ ┃ ┃ ┣━━┳━━┳━━┳━━━┫ ┃
名称┃台数┃小 时 数 ┃合计┃检修┃备用┃事故┃其他┃率%┃率%┃及 能 力┃套数┃小 时 数 ┃合计┃检修┃事故┃其他 ┃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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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厂┃ ┃ ┃ ┃ ┃ ┃ ┃ ┃ ┃ ┃ 全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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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按同类设备及单台设备填报 ┃以下按装置名称逐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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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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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 备 事 故 状 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4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报出,第四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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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 其 中 ┃ 事故原因
事故次数┣━━┳━━┳━━┫事故损失 ┣━━━━┳━━━━━━━━━━━━━━╋━━┳━━┳━━┳━━┳━━
┃ ┃ ┃ ┃ ┃ ┃ 间接损失 ┃违章┃维护┃检修┃制造┃其
(次) ┃特大┃重大┃一般┃(万元) ┃直接损失┣━━━━┳━━━━━━━━━┫ ┃ ┃ ┃ ┃
┃ ┃ ┃ ┃ ┃ ┃减产损失┃损失成品(半成品)┃操作┃不周┃不良┃缺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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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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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告表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专4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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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工段: 设备名称及型号规格: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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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月 日 时 分起
事故起止时间 共计 日 时 分;其中影响生产时间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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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详细经过及采取措施:
━━━━━━━━━━━━━━━━━━━━━━━━━┳━━━━━━━━━━━━━━━━━━━━━━━━
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事故修复后的设备情况:
━━━━━━━━━━━━━━━━━━━━━━━━━╋━━━━━━━━━━━━━━━━━━━━━━━━
事故损失金额(元) 合计: ┃对事故的处理及今后防止事故措施:
其中:(1)修复费用 ┣━━━━━━━━━━━━━━━━━━━━━━━━
(2)减产损失 产品名称及 ┃事故措施实施负责部门(人):
数量折金额 ┃
┃
(3)损失成品(半成品)价值: ┣━━━━━━━━━━━━━━━━━━━━━━━━
┃实现日期:
━━━━━━━━━━━━━━━━━━━━━━━━━┻━━━━━━━━━━━━━━━━━━━━━━━━
企业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设 备 大 修 状 况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21表
主管机关: 每年后二十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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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 大修工时实施情况 ┃ 维修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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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完成┃计划外┃计 划 工┃实 际 工┃偏差┃计划外工 ┃应提取大修 ┃ 实际支出(万元) ┃维修费使
┃ ┃ ┃ ┃ ┃ ┃ ┃ ┃ ┣━━┳━━┳━━━┳━━┫
项数┃项数┃率%┃项 数┃时(工时)┃时(工时)┃率%┃时(工时)┃基金(万元)┃合计┃大修┃中小修┃其他┃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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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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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
(一九 年)
企业名称: 化企22表
主管机关: 每年后二十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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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动力管理人员 ┃ 设备维修人员 ┃ 动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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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职 称 ┃占职工总数 ┃人┃现场┃ 维修车间 ┃占职工总数┃人┃电┃司┃仪┃其┃占职工总数
┣━━┳━━━┳━━┳━━┳━━━┳━━┫ ┃ ┃ ┣━━━━┳━━━┳━━┳━━┫ ┃ ┃ ┃ ┃ ┃ ┃
数┃高工┃工程师┃技师┃助工┃技术员┃其他┃ 百分比% ┃数┃检修┃金属切削┃热加工┃铆焊┃其他┃ 百分比%┃数┃工┃炉┃表┃他┃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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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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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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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0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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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部 设 备 ┃ 主 要 设 备 ┃ 静 密 封 点 ┃ 动 密 封 点
企业名称┣━━━┳━━━━┳━━━━━━╋━━━┳━━━━┳━━━━━━╋━━━━┳━━━━┳━━━━━━╋━━━━┳━━━━┳━━━━━━
┃总台数┃完好台数┃完好率(%)┃总台数┃完好台数┃完好率(%)┃密封点数┃泄漏点数┃泄漏率(%)┃密封点数┃泄漏点数┃泄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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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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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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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主要设备及装置运转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2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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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要 设 备 运 转 情 况 ┃ 主 要 装 置 开 工 情 况
┣━━┳━━┳━━━━┳━━━━━━━━━━━━━━┳━━┳━━╋━━━━┳━━┳━━━━┳━━━━━━━━━━━━┳━━┳━━
企业名称 ┃设备┃设备┃本季(全┃ 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运转┃出力┃装置名称┃装置┃本季(全┃本季(全年)停运小时数 ┃开工┃负荷
┃ ┃ ┃年)运转┣━━┳━━┳━━┳━━┳━━┫ ┃ ┃ ┃ ┃年)开工┣━━┳━━┳━━┳━━━┫ ┃
┃名称┃台数┃小 时 数┃合计┃检修┃备用┃事故┃其他┃率%┃率%┃及 能 力┃套数┃小 时 数┃合计┃检修┃事故┃其他 ┃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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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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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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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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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事故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季)
化生定综11表
每季后二十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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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 中 ┃ ┃ 其 中 ┃ 事故原因
┃事故次数┣━━┳━━┳━━┫事故损失 ┣━━━━┳━━━━━━━━━━━━━━╋━━┳━━┳━━┳━━┳━━
企业名称 ┃ ┃ ┃ ┃ ┃ ┃ ┃ 间接损失 ┃违章┃维护┃检修┃制造┃其
┃ (次) ┃特大┃重大┃一般┃(万元) ┃直接损失┣━━━━┳━━━━━━━━━┫ ┃ ┃ ┃ ┃
┃ ┃ ┃ ┃ ┃ ┃ ┃减产损失┃损失成品(半成品)┃操作┃不周┃不良┃缺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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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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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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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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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大修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化生年综合11表
每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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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修计划完成情况 ┃ 大修工时实施情况 ┃ 维修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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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计划┃完成┃完成┃计划外┃计 划 工┃实 际 工┃偏差┃计划外工 ┃应提取大修 ┃ 实际支出(万元) ┃维修费使
┃ ┃ ┃ ┃ ┃ ┃ ┃ ┃ ┃ ┣━━┳━━┳━━━┳━━┫
┃项数┃项数┃率%┃项 数┃时(工时)┃时(工时)┃率%┃时(工时)┃基金(万元)┃合计┃大修┃中小修┃其他┃用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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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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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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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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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省厅汇总表)
(一九 年)
化生年综12表
每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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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动力管理人员 ┃ 设备维修人员 ┃ 动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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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人┃ 职 称 ┃占职工┃人┃现场┃ 维修车间 ┃占职工┃人┃电┃司┃仪┃其┃占职工
┃ ┣━━┳━━━┳━━┳━━┳━━━┳━━┫总数百┃ ┃ ┣━━━━┳━━━┳━━┳━━┫总数百┃ ┃ ┃ ┃ ┃ ┃总数百
┃数┃高工┃工程师┃技师┃助工┃技术员┃其他┃分比%┃数┃检修┃金属切削┃热加工┃铆焊┃其他┃分比%┃数┃工┃炉┃表┃他┃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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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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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化工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橡胶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矿山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机械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厂┃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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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扩大汇总范围,可按此表继续填写,但其数据不能计在合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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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政发〔2008〕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
第六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暂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统规新建或异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补偿或者统规新建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被拆迁人选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除按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附表十的补偿标准支付自行安置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本办法规定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新建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按附表一至附表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重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重建地的除外。
第九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或者被拆迁人另有房屋(商品房或其他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除外)的,只能按照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条 采取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
(二)房屋被拆迁后,不得分散、零星安置,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规划道路两厢不得安置。
(三)被拆迁人只能在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统一规划及建筑设计要求统规新建。安置区内房屋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
(四)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但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人平35平方米。被拆迁人一人一处独立住房,且原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7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五)统规新建的房屋基地,由征地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及房屋正负零以下的基础、基础串梁、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关报建及办证等费用;原拆迁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新建房屋产权证由户主自行办理;原拆迁房屋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原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同等面积的发证费用。
(六)统规新建房屋必须按照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的基本户型(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75平方米、210平方米)要求进行建设。安置面积70-85平方米(含85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85-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10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20-155平方米(含155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55-190平方米(含190平方米)的按17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90平方米以上的按21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安置面积与重建地实际面积相差部分按自行安置补助标准补偿或自行安置补助标准的60%补差。
(七)同一被拆迁人有多栋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只能以其中一栋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其余的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居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项所称的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
(三)征地单位负责偿还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应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的,由征地单位支付偿还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办证等费用。偿还的宅基地基础标高以室外地面高度为准,可参照附表十一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过渡费按城市规划区内3000元/人,城市规划区外2000元/人标准补助。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并可参照补偿总额的60%额外补偿(包括停产工资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用房。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应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六条 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二),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附表八、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见附表十二。
第十九条 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除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合法收养、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迁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统规或异地新建标准补偿,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一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一
砖 混
1、主体结构
24㎝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850
7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61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46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4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二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二
砖 木
1、主体结构
24㎝眠墙;木屋架墙砖基础;木架青瓦屋面;白灰泥条平顶;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650
5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3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3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1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三
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三
土 木
1、主体结构
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 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或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粉刷或刮瓷涂、顶面天棚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
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材质门窗齐全或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450
3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35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10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2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四
棚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异地新建、统规新建安置
四
棚 屋
1、主体结构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
2、地面
地面硬化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标准门窗。
4、水电及其他要求
水电设施齐全。
250
1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230元/㎡计算,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异地(统规)新建补偿按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5元/㎡;
5、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6、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五
非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五
砖混
1、主体结构
24㎝眠墙或18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8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
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700
说明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安置按58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货币补偿安置按12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5、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7、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六
非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结构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货币补偿安置
四
砖木
1、主体结构
24㎝眠墙或18墙附50×50㎝砖柱,砖柱间距3.6m以上;压顶圈梁、木屋架、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4.5m。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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