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现金或物质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主体、社会参与、劳动自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统筹。审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民政工作站具体承办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证件签发、款物发放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传销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站发放。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县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由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二)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年度结余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级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信息资料,村、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表格信息资料,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县区民政局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