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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1:1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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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007-11-29 10:20:38
(1994年6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
  第三条 在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以及近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近郊区的范围,由郊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也不得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工商、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六条 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前项规定处罚;
  (三)利用机动车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前第一、二项规定处罚外,处驾驶员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除按第八条处罚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或管教不严,致使十八周岁以下的没有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监护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严加管教。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8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08年第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毕节地区农业产业化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促进产业升级,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充分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农业产业化进行考核奖惩的目的和意义

对农业产业化进行考核奖惩,是围绕培育和壮大农业市场主体这一重点,综合评价各级各部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入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各级各部门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聚集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发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品牌化、集约化农业经济,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种植、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全面提高农业总体水平,促进我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奖惩的重点和内容

(一)考核重点

马铃薯产业、生态畜牧业、茶产业、蔬菜产业和特色农业。

(二)考核内容

1、马铃薯产业:主要考核马铃薯种植面积、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工及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品牌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2、生态畜牧业:主要考核肉类产量增长率、畜牧业产值增长率、畜牧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份额、畜牧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动物疫情控制、草食生态畜牧业项目及其他畜牧水产在建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产业发展资金整合等。

3、茶叶产业:主要考核种苗繁殖基地建设、新建茶园和低产茶园改造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品牌建设、加工及市场营销体系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4、蔬菜产业:主要考核夏秋反季节蔬菜种植规模、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品牌建设、采后处理、市场营销体系建设、资金整合与保障、组织保障等。

5、特色农业:主要考核优质油菜、特色经果林、辣椒、蚕桑、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完成情况等。

三、考核的组织形式

由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主要目标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地直有关部门对以上考核内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其中:马铃薯产业、茶产业、蔬菜产业由地区农业局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生态畜牧业由地区畜牧兽医局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特色农业由地区产业办牵头,提供相关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督查和考核结果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行署领导审定。

四、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

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年终考评以及领导评分相结合,其中过程考核分值20分、年终考评分值70分、领导评定分值10分。过程考核分为每季度调度和7月初进行半年督查,年终考评在12月中旬进行。各考核组依据过程考核结果和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通过实地检查核实后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经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再报行署领导进行评分,最后根据过程考核、半年督查、年终考评和领导评分的比例计算总分。

(二)奖惩

将各产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季度调度和半年督查过程中发现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差,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下的县(市、区)政府和分管领导要向行署写出书面说明,并调减下一年度农业产业化的相关项目和经费。农业产业化考核结果作为行署兑现年终目标考核奖励的依据。

每个产业行署将拿出20万元奖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工作突出的地直有关部门和先进县(市、区)。

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0月7日联合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
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就业安置,劳动部决定在全国百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在劳服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工作要求较高的新工作。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同时把试点工作与指导面上的工作相结合,将转变经营机制与落实扶持政策相结合,将劳服企业的发展推向一
个新阶段。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要制定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方案并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报批;依照《规定》组织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通过吸收主办单位作为国有法人股投资,与主办单位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2.要抓好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劳动部等十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改善劳服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要充分利用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机遇,推进劳服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在用工方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在分配方面,实行成本工资加税后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原则,要注意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分配和与效益相联系的增长机制;在保险方面,要根据承受能
力,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
4.要按照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劳服企业向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5.试点工作步骤:
1994年11月—12月劳动部部署试点工作,培训地方、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人员和试点企业厂长、经理。地方和行业部门制定试点方案并做好指导试点的准备工作。
1995年1—12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1995年第四季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劳动部召开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会议。
1996年扩大试点范围。1997年至2000年逐步推开。
6.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劳动部、国务院研究室、经贸、体改、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应成立相应指导小组。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行业指导小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做好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劳服企业建设,推动就业工作发展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劳
动部。
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单位名单(略)



199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