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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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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铜川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试行办法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62号)精神,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协调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机构、企业广泛参与,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积极配合”的总体思路,以评价促发展,扎实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全力打造“信用铜川”,促进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评价对象
  按行政区划,分为市级及各县(区)。
  三、评价体系
  (一)指标体系
  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六大因素、47项指标,其中定量指标43个,定性指标4个。
  经济环境:主要评价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产业结构优化状况、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对金融业的影响。指标包括:人均GDP、财政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非国有经济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每亿元GDP能耗、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进出口总额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重、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重、城镇人口占比、城镇劳动就业率、规模以上企业资产收益率、规模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
  信用环境:主要评价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发展状况和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指标包括:企业逾期应付账款占比、企业欠税率、不良贷款率、贷款利息收回率、城镇信用社区占比、农村信用户占比。
  法治环境:主要评价金融债权的维护程度、金融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效率。指标包括:金融胜诉案件执行率、金融债权回收率、金融案件结案率。
  行政环境:主要评价当地政府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支持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和宣传金融知识的力度。指标包括: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金融活动的程度、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发展和稳定的支持力度、政府部门对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程度。
  中介服务环境:主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模及业务状况对金融业的影响。指标包括:每万人注册律师数、每万人注册会计师数、信用担保机构数占比、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占比、信贷市场主体评级企业占比。
  金融运行状况:主要评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发展趋势以及金融在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指标包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率、银行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消费零售总额比重、贷款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长期贷款比率、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直接融资总量占比、证券经营机构覆盖率、上市公司占比、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财产保障金额与GDP比值。
  (二)评价方法
  根据陕西省所制定的评价打分方法,结合各项指标的权重,计算出分值,并依据该分值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1、定量分析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的指标值,比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权重表》(见附件3),按照层次分析法计算出分值。
  2、定性分析根据《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见附件2)的结果,比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权重表》(见附件3)打分。
  (三)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四级:得分区间在80-100为A,在60-79为B,在45-59为C,在0-44为D。
  四、数据采集
  (一)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中的各项指标值的采集工作,并按时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报送。
  (二)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中的各项指标值的采集工作,并按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五、评价程序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评。各县(区)政府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金融部门、企业、居民和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当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并根据评价指标表计算本县(区)金融生态环境分值。
  (二)现场考核。市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各县(区)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收集的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
  (三)分析评议。考核组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县(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弄清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问题,做出综合评价。
  (四)通报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六、组织领导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开展自评。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配合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实效。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的研究分析和利用,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附件1: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数据采集表
  附件2: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定性指标调查问卷
  附件3: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组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办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本县区(含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市、县(区)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六条 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

第七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度底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将评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于次年1月初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总结工作。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巢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