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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5:2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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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8号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并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的有关人员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设备监理的业绩。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甲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

(二)乙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

第七条 在不同设备工程专业中(设备工程专业见附表),根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将设备工程划分为全过程设备工程项目(一类设备工程)和专项设备工程项目(二类设备工程)。各等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中的一、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

 (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可监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中规定的工程专业的二类设备工程的所有设备工程,或一类设备工程中专项设备工程。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 第八条 申请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称工作机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机构章程(草案);

(二)质量管理手册及其他文件目录;

(三)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效《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申请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范围;

(五)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注册资金证明;

(七)工作场所证明;

(八)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格式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工作机构根据委托受理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初审本行业、本地区内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机构报质检总局。

第十条 根据委托,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组对申请甲级和乙级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负责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并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获得资格证书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单位必须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规定的监理专业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年度评审手册》,详细记录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的格式与内容由工作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每年对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实施年度评审。年度评审方案和年度评审报告应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检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三)《监理年度评审手册》;

(四)(如有要求时)变更或扩展监理业务的申请;

(五)(如有变动时)前述第八条中各款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通过年度评审后,由工作机构出具证明,维持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有效。

第十九条 原持有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机构,要求换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直接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递交《设备监理单位换证申请书》,由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评审、报批事宜,由监管部门核准并换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经核定对已达不到原审批资格要求的,应降低或撤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或缩小许可监理业务范围,并换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设备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后,要求扩展原持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所规定允许监理的工程专业时,应向质检总局委托的工作机构递交《设备监理单位专业扩展申请书》,由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评审、报批事宜,由监管部门核准并换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该项设备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监理资格年度评审与换证的设备监理单位,其所持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不能作为其承接监理业务的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设备监理单位在与工程项目法人签定设备监理合同时,应出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与《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项目法人要求审查的文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于合同中。

第二十四条 设备监理单位遗失《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并按本管理规定办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连续3年未从事监理业务的,应由发证部门收回《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终止设备监理业务手续。

第七章 罚 则

 第二十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一)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

(二)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方或者受监理方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受监理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设备监理单位,不得重新申请设备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与设备监理管理职能有关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等项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申请与评审、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提倡设备监理单位通过保险转移有关风险;鼓励并要求设备监理单位逐步取得符合国际相应规则的资格认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设备工程专业》



附表:

设 备 工 程 专 业



序号
设备工程专业
序号
设备工程专业

1
冶金工业
炼铁工业工程
6
建材工业
水泥工业工程

炼钢、轧钢工业工程
玻璃工业工程

特殊钢工业工程


矿山工程
7
森林工业
木材采运工程

有色工业工程
木材加工工业工程


林产化学工业工程

2
煤炭工业
井巷矿山工程


洗选煤工业工程
8
轻纺工业
食品工业工程


造纸工业工程

3
石油工业
炼油化工工业工程
合成洗涤剂工业工程

油田工业工程
纺织工业工程

输油气管道工程
印染工业工程

储油气容器制造及安装工程
9
航空工业
机场、导航工程


风洞工程

4
医药工业

航空专用试验设备工程




5
化学工业
制酸工业工程
10
航天工业
航天器、运载工具发射设备

制碱工业工程


有机化学工业工程
11
电力工业
水利发电站工程

肥工业工程
火力发电站工程

农药工业工程
核电站工程


输变电工程

12
信息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开发系统
1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车辆工程

信息应用系统
线路工程


车站及枢纽工程


信号及通讯工程

13
环保工程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18
现代农业工程


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14
海洋工程
海上勘探设备工程


海上钻采设备工程


海上油、气储运设备工程
19


化工工程
核燃料循环工程

15
港口工程
运输及运送设备工程
同位素生产及应用工程

储运设备工程



20
热力及

燃气工程
气源厂及管、站工程

16
汽车工程
冲压工程
气罐(柜)工程

焊接工程
热力厂及供热管线工程

涂装工程


总装工程
21
其他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大韩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发表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大韩民国总统李明博于2008年5月27日至30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隆重欢迎和热情接待。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李明博总统举行了会谈。李明博总统会见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李明博总统对不久前四川汶川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表示深切哀悼和慰问,愿为中方救灾提供必要帮助。胡锦涛主席等中国领导人对韩国政府和人民关心中国灾情,提供紧急援助并派遣救援队表示衷心感谢。双方同意加强在应对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会谈和会见中,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韩友好合作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发展两国关系

双方高度评价1992年建交以来中韩关系取得的迅速发展,一致同意将“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为“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外交、安全、经济、社会、文化、人员交流等各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外交和安全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商定建立两国外交部门高级别战略对话机制,并将双方现有的“外交安全对话”机制化。

双方商定进一步加强两国领导人、政府各部门、议会和政党之间的交流。

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与尊重,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韩方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

二、扩大经贸合作

双方同意调整和补充2005年两国领导人确定的《中韩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联合研究报告》,以反映两国经贸合作发展新形势,使之成为双方进一步开展务实经贸合作的基础。

双方对中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顺利进展表示赞赏,同意在有关成果的基础上,朝着互利互惠的方向继续积极研究推进中韩自贸区。

双方对《中韩投资保护协定》的修订和公布表示欢迎,一致认为该协定有助于切实保护和扩大中韩两国间相互投资,符合两国互利共赢的经贸关系发展方向。

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动两国贸易在发展中逐步实现平衡。韩方表示将积极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各种贸易投资博览会,继续采取派遣采购团和投资考察团等措施。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两国移动通信领域具体合作,积极支持两国通信企业间扩大资本与技术合作,并将电子与信息通信领域合作扩大到软件、无线射频识别系统等领域。

双方同意在核电、石油储备、资源联合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继续加强广泛和互利的合作,并为在节能领域合作取得具体成果而努力。

双方同意在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及质检、物流、劳务合作等领域加强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加强金融领域合作有利于两国金融业发展,双方应借鉴和交流彼此在金融体系建设中取得的经验,推进双方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加强在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中的协调合作。

双方同意在南北极地科学技术等领域加强联合研究和调查等合作。

双方一致认识到加强环保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同意加强在环保产业、沙尘暴监测、黄海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为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和2012年丽水世界博览会开展积极合作。

三、加强人员文化交流

双方商定逐步扩大青少年邀请规模,在两国青少年交流中加强民宿、家访等交流活动,扩大政府互换奖学金规模。

双方同意积极研究采取签证便利化措施,扩大两国人员往来。

中方对韩方在中国武汉设立总领事馆表示欢迎。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悠久的交往历史是中韩友好关系的宝贵财产。为加强相互理解,双方积极支持两国学术机构开展历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

四、推进地区及国际事务合作

中方重申,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协商改善关系,最终实现和平统一。韩方赞赏中方为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所作努力,期待中方继续为此发挥建设性作用。

韩方表明了推动解决朝核问题、扩大南北经济社会等各领域交流合作的立场。中方对此表示理解,期待南北和解合作取得进展。

双方一致认为,六方会谈落实9·19共同声明第二阶段行动计划应按照“行动对行动”原则尽早全面均衡落实。双方同意与其他有关各方一道,研究和制订下一阶段行动计划,为全面落实9·19共同声明作出建设性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中韩合作是推进六方会谈和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同意为实现朝鲜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继续紧密合作。

双方重申联合国在解决世界性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同意在联合国事务中继续密切合作。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有助于增强联合国的权威、作用与效率,使联合国机制更加透明、民主和更具代表性,应以会员国间最广泛的一致为基础。双方支持联合国秘书长为提高联合国效率与责任所作的各项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中韩日合作对维护亚洲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十分重要。双方同意共同努力,保持三国领导人、外交部长在三国轮流会晤等经常性交往。

双方同意为今年在北京举行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成功举办而共同努力。

双方同意就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金融经济犯罪、海盗、高科技犯罪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合作。

五、双方对两国签署《中韩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科技部与韩国教育科技部极地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韩学位学历互认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

六、双方对李明博总统访华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对未来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胡锦涛主席期待并欢迎李明博总统出席北京奥运会开幕式。李明博总统祝愿北京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成为实现人类和谐与团结的盛典,并表示将出席开幕式。

李明博总统对中方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早日访问韩国。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了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和公有财产的流失,干扰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部署,并引起社会不良反映。为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实施方案须报当地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否则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已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