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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2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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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的通知

厅水字〔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落实2008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与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现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以省为主,部进行指导和协调,部派出机构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在本辖区内代部开展相关协调和督导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目标统一、要求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执行统一,合力推进,水运院做好信息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和治理工作信息分析、跟踪、报送等工作。
  一、启动阶段
  (一) 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和工作部署,9月11日;
  (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确定领导小组(主管业务领导)和办公室,办公室作为具体日常管理机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也要确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联络方式,10月8日前报部;
  (三)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报部。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所有内贸箱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
  2.针对每个港口经营人的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改造计划;
  3.各省辖区内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
  (四)部召开各省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总体计划》和《建设总体方案》,经报批后组织实施,9月30日前;
  (五)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8号之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部据此在每月中旬,编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简报》。
  (六)部视情况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在完成试点工作后,部水运院组织港口企业开展信息系统上传模式和接口程序的培训。
  二、系统建设阶段
  (一)试点工作
  1、试点省份定为天津、安徽、江苏、山东省(市)。试点省(市)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要求提出试点企业名单和试点工作计划(包含企业现状),经部审核后实施,10月12日前;
  2、部水运院针对各试点企业工作计划制定试点工作方案,10月12日前;
  3、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并保证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计划顺利开展,11月15日前;
  4、部水运院配合有关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试点企业实施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11月15日前;
  5、部组织召开试点企业总结会,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总结,并组织推广,以便同类型港口企业学习借鉴,11月31日前;
  (二)建设改造、验收
  1、港口企业按照《通知》、《实施方案》要求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工作计划,制定称重系统和信息报送系统改造建设计划,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9月28日前;
  2、每月1日前,港口企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称重系统和信息报送系统改造建设计划等工作情况,10月12日—12月31日;
  3、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对辖区内港口企业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月3日前向省报送工作情况,10月12日—12月31日;
  4、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港口治理工作特别是港口企业建设改造工作进行督察,每月8日前向部报送情况,10月1日—12月31日;
  5、水运院专家赴各地对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10月1日—12月31日;
  6、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建设改造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颁发新《港口经营许可证》,10月1日—12月31日;
  7、每月3日前,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将对企业验收情况报省,8月1日—1月25日;
  8、各省交通管理部门公布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和不合格企业名单, 2009年1月15日前。
  三、集中整治阶段
  (一)信息系统联通
  1、部水运院公布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网址、查询方式、登陆密码设定等技术环节),9月18-19日;
  2、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水运院申请办理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查询权限(用户身份确认、登录密码设定等技术环节),11月1-15日。
  (二)企业超重箱处理
  1、港口企业制定超重箱管理办法,包括超重箱减载作业程序和减载货物管理,以及减载收费标准等;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备案,11月30日前;
  2、港口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箱重信息,自2009年1月1日起;
  3、港口企业发现超重箱应当对超重箱实施减载作业,妥善管理减载货物,并将超重箱处理情况及时报水路内贸箱信息中心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2009年1月1日起;
  (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控
  1、10月31日前,部水运院负责建设水路内贸箱信息中心平台;
  2、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不合格企业停止内贸箱作业,并每日将港口企业对内贸超重箱处理信息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自2009年1月1日起。
  3、根据报送信息,部水运院对每天、周、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的内贸箱超重治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并提出建议。自2009年1月1日起。报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内贸箱超重信息:码头、超重箱量、货种等(见附件3)
  (2)内贸超重箱处理信息:码头、货种、货主、减载量、货物堆存地点等(见附件4);
  4、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水路内贸箱信息中心平台查询每天的超重箱信息,对并监督辖区内港口企业按照规定对超重箱进行处理,并对超载箱货主实施行政处罚,自2009年1月1日起;
  5、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水路内贸箱信息中心平台信息监督治理效果,2009年1月1日起;
  6、部组织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港口企业建设工作互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珠江沿线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港口企业建设工作的互查工作,2009年1月1日—2月28日;
  7、部召开经验交流会议,总结交流推广治理好方法、好措施,2009年1月1日-3月30日。
  四、完善机制阶段
  (一)部水运院提供常态信息管理数据支持方法,研究常态信息传递监控方式,为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提供常态管理实施方案,2009年2月1日— 4月1日;
  (二)部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长江、珠江航管管理局,港口企业,水运院针对常态管理进行研讨,形成机制,2009年5月1-30日;
  五、总结验收
  (一)各省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对本省港口超载治理进行验收,上报工作报告,2009年4月1-30日;
  (二)部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港口进行抽查,2009年5月1-31日;
  (三)部水运院提供内贸箱治理统计分析报告,2009年6月1-25日;
  (四)部编制工作总结报告,2009年7月1-25日;
  (五)部召开工作总结会,表彰先进,落实常态监控工作,2009年7月30日。



  附件:1、内贸箱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

     2、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情况日报表

     3、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情况汇总表

     4、超载箱卸载处理反馈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为民解困的重要职能,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察民情,解民忧,纾民困,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都能度过一个温暖的新年。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抓紧解决灾区群众的安全过冬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农户重建住房的支持帮扶力度,及时解决重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重建进度。对于无法在永久性住房中过冬的群众,要切实摸清底数,统筹考虑鼓励借住公房、投亲靠友、活动板房、棉帐篷等多渠道解决住所,保障过冬棉衣被、供暖设施和取暖燃料,保证受灾群众温暖过冬。要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本级投入力度,科学制定救助方案,严格界定救助对象,狠抓基层规范落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限期将救灾粮款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证救助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汶川地震灾区灾民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汶川地震灾区的国家后续救助政策结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受灾群众,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纳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等现行灾民救助和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掌握各类救助对象的情况,制订可行性方案,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救灾捐助活动,及时将御寒衣被发放到灾民手中,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众援助取暖设备和燃料,保障受灾群众不受冻,过节有粮、有肉,能和全国人民一道欢度节日。同时,要继续做好新灾应急准备工作,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如有新灾发生,要及时上报情况,启动相应预案,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元旦、春节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增发实物、现金或消费券,适当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和“两节”的消费水平;要进一步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操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大救助力度,尤其是医疗救助资金节余较多的地区,元旦、春节期间要提高对患重病、大病救助对象的补助水平,最大程度地发挥救助效果;大力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对遭受各种特殊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必要的救助,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困难;要组织力量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检查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资金落实和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气候寒冷的地区,要采取主动救助方式,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及时安排返乡或妥善安置;要积极协调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对城乡困难群众特别是灾区群众、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走访慰问,福利机构要为老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困难群众心中。


  三、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进一步营造扶危济困的社会氛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10月,民政部会同中宣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广大共产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热情参与,为汶川地震灾区群众送去温暖、奉献爱心。元旦、春节前,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刚刚闭幕的中华慈善大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捐款捐物,同时要及时公布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民政部门动员社会捐赠的公信力,增强经常性、制度化动员社会捐助的影响力。汶川地震灾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灾区群众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分配方案,尽快把捐赠衣被和捐款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为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御寒困难和安排受灾群众过冬生活提供援助。


  四、进一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活动


  元旦、春节前,各地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针对今年出台的有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真正把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抚恤补助优待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优抚对象手中;要全面深入了解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要依据相应的政策给予社会救助,同时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和走访慰问活动,帮助广大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安排好生产生活;要在春节前认真组织开展挂光荣牌和送春联等活动,共同营造尊重和关爱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做好信访和安全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做好节日期间维稳和安全工作。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信访工作,制定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预案,注意收集研判各类信息,准确掌握上访动态,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置不当引发的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工作的全面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做好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福利设施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特别是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的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伤亡事故。元旦、春节前,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确保民政对象的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和部直属机关干部职工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元旦、春节期间,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到摸实情、办实事,轻车简从,不加重基层负担。要关心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生活,尤其是关心基层民政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新一年的工作。


  七、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选配有经验的人员昼夜值班,保证24小时岗不离人,有关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此外,信访、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等部门也要安排人员带班。各地要在2008年12月29日前和2009年1月23日前分别将元旦、春节期间值班安排情况报民政部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到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节日期间民政系统信息渠道畅通。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除按信息报送渠道报当地党委、政府外,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抚顺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0月25日抚顺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管理方式
第三章 收取与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下列资金: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预算外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缴利润,以及预算列支有偿使用的周转金和财政部门建立的各项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三)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种专用基金;
(四)社会性集资款项、保证金和各单位从所属基层单位集中的各项资金;
(五)其他按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审计、计划、银行、物价和税务部门负有协助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县区级的预算外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管理;乡镇级的预算外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充实配备管理人员;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与管理方式
第七条 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资金的性质、来源和用途的不同,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
(一)对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其职能机构管理。
(二)各单位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社会性集资款项、保证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三)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凡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银行凭财政专户储存通知书为单位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两个帐户不得混用。纳入财政专户计息的存款,仍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财政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在保证存款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委托金融机构在一定的限额、限期内进行融通,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但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开发公司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核批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预算外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财务必须同主管部门脱钩,与财政部门挂钩。实现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确定上缴形式、额度和留利分配比例。各级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下属单位抽调资金。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各单位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劳动、人事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并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统一管理。严禁收支不入帐、设置“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每季度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收支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逐级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收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应按规定的项目和附加率征收、使用;预算外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缴的利润,按规定用于支持预算外企业的发展或平衡预算;由预算列支的周转金和各项基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实行差别利率。
第十六条 国家、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 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标准收取,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的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各项专用基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按本条例负责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银行、物价及税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刁难阻挠。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财政或审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违法金额,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金额五倍的罚款。
(一)未经审查、批准,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的;
(二)未经批准,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以及越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的;
(四)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变相扩大预算外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财政专户储存,坐收坐支,隐瞒不报,转移资金的;
(六)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和私分公款的;
(七)各单位集中、提取的各项基金、管理费、手续费,不按规定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有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财政或审计部门也可以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不超过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30日内,进行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中止执行。申诉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申请复议的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审计部门因处罚不当,应退回原上缴款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监督、检查、处罚的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督处罚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域外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198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