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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3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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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计办价检[2002]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日前,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部分省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督导。从督导的情况看,各地检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扎实地抓好重点检查。根据计划,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应于10月底结束,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只抓了省一级单位的检查,市县一级的检查进展缓慢,有的还未展开;有的地方重点检查进展较快,但为抢时间,工作不够扎实深入。为确保检查成效,搞好重点检查,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即由10月底结束改为11月底结束。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快进度、抓紧完成检查工作,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重点。

二、正确把握检查和处理的政策界限。从检查情况看,有的地方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特别是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研究不深,检查中出现偏差。因此,各地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国家的政策和规定,正确把握检查和处理的政策界限。为了搞好检查和处理,现对有关的几项政策重申如下:一是以限定标书可投品种、规格的数量为手段强卖标书的,属强行收费;分解标书的,属变相提高标准收费。二是中标合同不签数量,中介代理机构改按品种、规格等方式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属自定标准收费(预收的除外)。三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及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中收取标书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的,属乱收费行为。四是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要责令限期退还,到期仍未退还或根本不予退还的,属以收取保证金为名变相收费行为。五是执行的价格没有正式文件为依据,口头同意或报批文件上签字同意等不规范行为均无效,由此造成的提价属于擅自调整价格行为。以上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药品招标收费检查的政策依据为:2001年10月15日以后,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49号文件检查,在此以前,按各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检查。

三、加大案件的处罚力度。从检查情况看,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上,特别是医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各地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程序,加大处罚力度,严厉制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解决好查出金额大,处理力度小的问题。对遇到干扰、阻力大,处理困难的重大案件,可依法按照程序移送上级部门处理,确保检查处理的力度。

四、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各地要认真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典型案件,要给予公开曝光;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或经处罚后认真整改未再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并进行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认真筛选,向国家计委(价检司)推荐一个正面典型单位。

五、加强调研促进政策完善和制度建设。各地要将检查和调研结合起来,利用检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和检查成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特别是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政策建议,以堵塞漏洞,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促进制度建设。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加快整改,加强自律,避免屡查屡犯。

为了全面总结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及时的进行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及时上报(包括2个典型案例)。我委将于11月中下旬召开由部分省市参加的检查汇报会,了解有关情况。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两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13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两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病源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等两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41.pdf
  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42.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