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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9:5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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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2011〕1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房改办制定的《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

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大力构建“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0〕4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单身家庭,男申请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女申请人必须年满二十八周岁。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为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公共租赁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认定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六)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七)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中心城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含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的。

  第五条 申请材料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家庭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含牌照)、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店面、写字楼)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等)、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五)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单位、社区居委会在公众场所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第七条 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提交市房改办。

  第八条 申请复核

  市房改办提供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由市、区劳动、公积金、地税等有关部门出具申请家庭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由市、区土地、房管等部门出具申请家庭土地房产(含非居住类房屋)情况证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申请家庭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情况证明。市房改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请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信息弄虚作假家庭的处理

  市房改办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的,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视情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该类家庭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通过复审并发布公告或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因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市房改办作出取消申请资格和收回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决定,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该类家庭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房改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退出申请

  申请家庭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对该户初审或者复核工作相应终止,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市房改办终止核查、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标准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轮候序号产生

  市房改办以经市、区保障性住房审核小组认定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评分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以此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家庭取得一个轮候序号。轮候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上和街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由监察、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公证部门出具公证证明。

  第十三条 轮候家庭管理

  市房改办对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决定,并向申请家庭发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通知书。

  第十四条 选房

  市房改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家庭发出书面通知。选房工作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的处理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其轮候序号作废,需重新提出申请:

  (一)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的;

  (五)因自身原因,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的。

  放弃一次配租配售权利的申请家庭,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安排在届时已登记的其他申请对象之后。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六条 房地产权证办理

  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批准出售的廉租住房)均为有限产权,购房人为共同申请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将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一并登记,并注记以下内容:

  1.本房产为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2.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行为的监督

  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自住,已配租配售家庭不得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设定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十八条 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市建设局、房改办牵头,会同市、区监察、效能、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新罗区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配租配售家庭居住状况清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核对居住人与配租配售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并对投诉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保障性住房管理时,须在合同中明确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及时告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入户调查等动态跟踪工作,并协助督促违规家庭整改。对不履责或履职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解除聘用合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住户处理

  发现保障性住房住户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由市建设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对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违规家庭,作出收回处理决定,从处理决定之日起,该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依照租赁或购房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收益和追究该家庭法律责任。

  对闲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闲置、空置半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限期一个月内入住。逾期未入住的家庭,市建设局作出收回处理决定。从处理决定之日起,该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违反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住户视情可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业务。违规代理的,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网签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五年内保障性住房回购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或者出国定居或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须退房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保障性住房原销售价格。保障性住房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

  第二十二条 五年后保障性住房转让、回购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前,即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收取。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保障性住房原购房款交清之日起至申请回购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下发之后,即2007年8月7日(含7日,下同)之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保障性住房住户申请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取。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申请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同本条前款。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承租人)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限制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之前,不得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未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市土地、房管部门在收到市建设局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或解除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合同网上备案等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和解除租赁合同办理程序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或承租人申请回购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书面申报,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予以回购或解除租赁合同。市建设局出具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回购资金及土地收益价款管理

  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从市财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列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须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且拥有其他住房或非居住类房屋处理

  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且拥有其他住房或非居住类房屋的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主动向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申报,并在三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主动退出的,保障性住房购房款按原购房价格退回。未主动退出的,从第四个月起,保障性住房购房退回款按原购房价格每日扣减0.5‰计算;土地、房管部门冻结购房人所有房屋土地交易手续;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继承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已纳入申请家庭成员的可依法继承该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和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该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权,但可依法继承财产权,其财产权的继承,应在政府按保障性住房原销售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购后,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实现。

  第二十八条 回购后保障性住房的处置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回购或收回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继续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租配售。

  第二十九条 完善合同文本

  市建设局、房改办、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制定统一的保障性住房购房(租赁)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中明确购房人(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为《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具体细化,其相关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蚌埠市燃气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2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蚌埠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包括瓶装燃气和管道燃气。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事业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燃气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成片开发和改造,应配套建设燃气工程。高层住宅应当设计、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燃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供应网点的布局,应经城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前,应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建设和规划等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和设计会审;工程竣工经各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 燃气经营实行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制度。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供燃气的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管道燃气供应实行一户一表制度,供气压力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燃气质量、计量以及供气设施或器具安全性能的检查和检测。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必要的燃气使用知识教育,并提供义务咨询。
第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或摔、砸、倒卧燃气钢瓶;
(四)禁止自行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五)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六)禁止自行拆修减压阀等使用器具;
(七)禁止自行改变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八)其他依法应遵守的行为。
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经营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四章 安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提倡燃气经营单位和用户依法参加燃气事故保险。
第十七条 燃气灶具、减压阀及其他使用器具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地区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在燃气工程设施和供应网点的防火安全间距范围内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由专职人员每日巡回检查。
禁止擅自在燃气安全防护范围内从事动用明火、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确保正常供气。
第二十条 涉及用户的管道燃气停气、降压工程,禁止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情况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等使用设施,禁止在卧室内安装和使用燃气使用器具。确需改变燃气管道等使用设施的,应由燃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每日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有义务立即通知燃气经营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部门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用户及其他人员,不遵守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使用等规定,危害安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使用,违反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建设和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盗窃、破坏燃气设施,以及拒绝、阻碍燃气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蚌埠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蚌政[1994]79号)同时废止。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的历史性决策,是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两大主题之一。构建和谐惠州,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决策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惠州的迫切现实需要。
2、当前,我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初步开创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各种矛盾也日益凸现,各种不和谐因素日益增多,其中以贫富差距、医疗服务、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反腐倡廉等八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解决起来也最棘手的难题。这些问题若长期得不到有效破解,将会影响我市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最终影响和谐惠州的创建。因此,必须把解决我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努力破解上述八大难题,加快推进和谐惠州建设。
3、为更有针对性地就我市现存的八大难题,对症下药,逐个击破,扎实有效地推进和谐惠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第九次党代会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惠州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制定对策,化解矛盾、共铸和谐。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先,以群众满意与社会和谐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有效破解在贫富差距、医疗服务、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反腐倡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扎实推进和谐惠州建设。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事关民生、民权、民利、民心,影响社会和谐的八大难题逐步得到有效破解,和谐惠州建设又好又快顺利推进,政治民主清明、经济繁荣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祥和的和谐景象初步呈现。
——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体制日趋公平合理。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日益缩小,不合理的贫富悬殊得到有效遏制,基尼系数低于0.4。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资源布局日趋合理,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日益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医患关系日趋和谐。
——城乡统筹就业格局基本形成。就业培训体系不断健全,就业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和援助政策长效落实,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基本形成各得其所、各尽所能、能位相适的充分就业格局。
——教育均衡发展稳步推进。教育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的配置日趋合理、公平、优化,城乡教育联动发展,基本实现教育公平;2008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各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创建教育强市目标。
——社会保障更加有力。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全市人民基本实现“幼有所教、病有所医、失有所补、贫有所济、老有所养”。
——利益诉求渠道更加畅通。人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因各类矛盾冲突而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日益减少,人民内部更加稳定和谐。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全市基本形成“打防控一体、人技物配套、点线面结合、军警民联防”的治安防范新格局,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社会更加安定有序,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保持“全省综合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先进单位”称号,2011年争取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腐败现象得到有力惩治和有效遏制,教育、监督、惩治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日益健全,各类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行为和贪污腐败案件明显减少,廉洁意识、廉政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弘扬,政治清明,政局稳定,惠风和畅。

三、重点任务和行动要求

6、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以分配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在一次分配讲效率,加快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合理,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拓宽收入渠道,从工资性收入、资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多方面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和农业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收益率,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合理的公务员工资薪酬体系,规范公务员工资收入。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督机制,逐步缩小国有企业干部与职工的收入差距,建立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利润同比增长的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的监管和控制,促使其工资收入与劳动力市场价值相一致。发展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其职工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及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行企业最低工资指导制度、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工资同比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合法增长。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困难群体和经济薄弱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继续完善对低收入者和贫困家庭在子女教育、重大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慈善事业,壮大慈善组织,引导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和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带动后富。通过初次分配领域的制度完善,再次分配领域的政策调节和三次分配领域的道德导向,最终实现社会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和谐。
2007-2011年,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工资指导价位;到2011年,全市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要达到400个工种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企业收入宏观调控和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力争到2011年,全市人年均收入5万元以上家庭约占30%,人年均收入2万元-5万元的中等收入家庭约占60%,人年均收入2万元以下的相对较低收入家庭约占10%,基尼系数低于0.4。
7、努力改善医疗服务,以医患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均衡发展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加强农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对镇、村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镇、村卫生服务能力。加强社区卫生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推进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帮扶关系,定人定时到社区坐诊、巡诊,开设专家门诊和业务查房,切实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帮助农民提高抗击大病风险的能力。大力推进“全民医保”试点,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保。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加强药品和耗材的使用监管,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医院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建设,尽可能降低就医价格。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规范医生执业行为,改善医德医风和医疗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和病人投诉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改善医患关系。通过加大财政医疗投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扩大医疗保险覆盖、完善医疗服务设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手段,最终促进医患和谐。
2008年,全市农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统一标准全部建成,18间中心镇卫生院全部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市中心医院江北新院投入使用;2009年,全市薄弱卫生院全部完成改造,市中医院新院、市妇幼保健院建成;2010年,大亚湾“三甲”医院建成使用。到2011年,全市执业(助理)医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85%,二级以上医院护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40%,乡村医生接受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低于90%;全市农村卫生站实现“一村一站一医生一护士”的标准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居民到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在保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100%的基础上,农民个人出资额度不变,逐年提高市、县(区)配套资金,争取2011年农民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00元,大病报销上限达到3万元。
8、努力促进就业,以劳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继续保持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增长,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贴近农民、贴近企业、贴近市场的“三贴近”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力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形成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紧贴市场、开放有序的职业培训新格局。搭建以市劳动力市场为主体,县(区)、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开设就业知识培训班、建立创业培训基地、举办大型免费招聘会等形式,为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项目,对失地农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帮扶政策,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帮扶弱势群体就业机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以上各种途径,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7年-2011年,全市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递增5%,城镇失业登记率控制在3%以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每年平均向非农产业转移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4万人,其中组织1.6万名农村青年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劳动保障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9、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以教育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着力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在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和城市低保户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乡全面免费义务教育。着力推进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全面改善城乡办学条件。着力推进城乡教育联动发展,以城市学校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师资力量、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乡村教育水平提高。着力解决城市中小学校“大班额”问题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难问题,保证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同步。着力提高城乡教师工资待遇水平,重点提高我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着力深化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实行“阳光收费”、“阳光招生”、“阳光采购”、“阳光招聘”、“阳光选拔”,重点规范学校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确保教育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加快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的需求。
力争从2007年起,每年完成150所以上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2008年,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1年前,全市100%的中小学校通过规范化验收,全面消除城市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在剔除地区差、物价差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城乡教师“同工同酬”。
10、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以保障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办法,探索推进适合农民工特点和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探索构筑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给,加大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力度和财政补贴,努力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难问题。全面实施《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的意见》,切实保障困难复退军人和烈军属的正常生产生活。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综合福利院、敬老院建设,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积极推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市慈善总会的管理和运作,拓宽善款的募集渠道和办法,合理使用和发放善款,使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慈善救助。通过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加广泛、更加有力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从2007年起,进一步巩固我市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的成果,确保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全市平均每年按计划建成供给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2000套以上;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年增长10%以上。从2008年起,对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由市财政每户补贴5000元;全市各县(区)均建立起正常运作的慈善总会。2011年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拥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130家以上。
11、努力化解矛盾冲突,以利益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在企业改制、城建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畅通机制,继续扎实开展“大接访”活动,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每周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四级党委(党支部)书记研究信访维稳工作例会制度、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制度、领导下访登记制度、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处理群体性信访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复员退伍军人之家”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与转业复退军人建立联系户制度等八项信访工作制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消除矛盾隐患和不和谐因素。大力推进县、镇、村、组四级矛盾排查调处网络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与调解能力,大力宣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努力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力争从2007年起,群众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5%,信访投诉案件逐年下降5%。2008年前,全市行政村以上建立正常运作的维稳综治工作站(中心),乡镇(街道)以上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排查调处网络”更加健全;300名员工以上企业建立调解组织,500名员工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到2011年,90%以上的格式合同引入仲裁条款,仲裁调解范围进一步扩大。
12、努力建设平安惠州,以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构建社会防控网络、社区防控网络、企事业内部防控网络、重点场所要害部位治安防控网络和学校周围铁路沿线等治安复杂边缘地区的治安联防网络“五张网络”建设。中心城区、县城所在地和有条件的中心镇加快建设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健全严打长效机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绑架、爆炸、涉枪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和“两抢一盗”多发性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诈骗、洗钱、“黄赌毒”、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加强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消除治安隐患。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和科技强警,加大警力下沉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加强对网络信息和移动通信不良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加大对网吧、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管理力度。加快构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综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构建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深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努力建设平安惠州。
2007年-2011年,努力实现全市命案必破,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破案数逐年上升,“两抢一盗”案件数逐年下降;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逐年稳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逐年完善,群众安全感逐年增强,争取至2011年,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13、努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和畅惠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约意识,按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培养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的“一年一巡视、一年一测评、一年一谈话”,加强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情况和牢固树立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腐败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资处置、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行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加强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治本清源、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通过教育与监督并重,惩治与预防并举,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
2008年前,建立并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服务对象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的实施细则;到2011年,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更加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

四、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

14、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八大难题破解与和谐创建工作,把促进社会和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八大难题的逐一破解,确保和谐惠州建设的有效推进。要坚持市县(区)联手、条块结合、由点及面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整合优势资源、强化沟通协调,形成推进破解八大难题、构建和谐惠州的整体合力。
15、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把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战略任务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有机结合,依托文明创建组织、评比、表彰体系,把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的任务要求纳入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来,做到并轨运行,整体推进。参照《惠州市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将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的成效纳入到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以群众满意、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八大难题破解成效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评价和评价结果发布机制,推动各项难题破解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6、建立健全督促指导机制。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纲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协调、指导的职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推进八大难题破解工作的开展。通过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市民巡访团暗访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方式,促进八大难题破解工作取得实效。积极运用职能部门督查、专业统计机构和新闻媒体调查等方式,使日常检查督促更加科学、规范。力戒形式主义,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推动八大难题破解工作与和谐惠州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附 则

17、本《纲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8、本《纲要》由惠州市和谐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