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08]35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加快推动大中城市"早餐工程"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8年在部分中心城市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是以现有餐饮加工企业为主体,采取原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加工,面向早餐网点开展统一配送,为城乡居民提供早餐的经营实体,是推进"早餐工程"发展的关键环节。2008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10个城市,每个城市确定2家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根据城市早餐需求规模,按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建设、改造大型(面积超过8000m?)或中型(面积为5000m?左右)、小型(面积为2000m?左右)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增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管理、冷链与配送功能,完善早餐经营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流程,使其在保障城市早餐供应、提供"卫生安全、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早餐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试点申报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择优推荐试点城市和企业,原则上各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试点城市1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申报,每个城市推荐的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
(一)试点城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2、已制订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将早餐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3、具备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保障措施。
4、拟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经营符合《早餐经营规范》(SB/T10443-2007)要求,具有产品生产标准、工艺与品控流程标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早餐服务收入占60%以上。
4、企业已建有一定规模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其面积在1000m2以上,相应提供配送的固定早餐网点不少于10个,或流动早餐网点不少于30个。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城市和企业审核后出具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一、表二)。
2、试点城市申报材料: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方案、供应网点数量、覆盖区域与人口、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城市早餐发展规划,或含早餐内容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保障措施;城市政府意见和城市商务部门对试点企业的推荐意见(见附件2表一、表二)。
3、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试点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表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建设方式、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实现功能、预期效果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经营资质原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企业相关标准和制度。
(四)申报时间要求
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将推荐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于2008年11月底之前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论证并择优选择10个城市(每个城市选择2个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资金支持内容
1、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系统,配备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提高企业对食品原辅材料的农药残留、食品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等的检测能力,实现对食品全方位、多环节的质量与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加强对食品加工全过程的品质安全控制。
2、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管理中心,购置总部机房管理系统、加工配送中心和各销售终端信息设备及其管理软件,购置加工车间与配送运输等联网监控设备,实现采购、仓储、销售等跟踪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3、冷链与配送系统。购置冷藏、冷冻设施和冷链配送车辆等,完善仓储和配送功能,提高产品保鲜与保质水平,减少损耗,防止二次污染,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资金支持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对其符合支持内容的项目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补贴总额,按建设大、中、小型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试点企业类别,分别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
四、试点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验收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地验收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适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地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和企业试点工作方案,逐项检查验收,并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验收意见书及验收合格的企业资金申报材料报商务部(财务司、商贸服务司)和财政部(企业司)。对于不能按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企业资金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工作总结;企业试点期间发生的实际支出情况说明;自发文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资金支持内容的相关费用情况说明及相关单据、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008年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四)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核有关材料后,对符合试点规定和要求的,由财政部向相关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转拨有关企业。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是解决城市早餐问题、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健全城市早餐供应体系。
(二)及时择优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试点条件认真审核,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协助城市政府做好试点企业的遴选,及时择优推荐。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早餐工程"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纳入服务业重点支持范围,加强对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作用的宣传,公示早餐网点,为早餐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试点企业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成后,能够长期提供早餐供应服务,防止借各种原因退出早餐经营。对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补助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2、2008年度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申报书
商务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卫生部、财政部自2011年起设立中央补助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项目。其中,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训-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点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卫生部疾控局:金同玲,010-68792656。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郭延庆(北京大学第六医院),010-82801946。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卫疾控发〔2008〕5号)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训--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项目。为规范项目实施,保障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建立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的师资队伍,统一培训内容,加强培训组织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升精神专科机构服务能力。
第二条 培训采取以1所机构为主、兼顾其他机构的组织方式,力争覆盖受训机构的所有中青年精神科医师(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
执行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并且在2008年以后未接受过类似培训的机构,优先开展培训。
第三条 培训采用理论授课、现场实际病例查房和考试相结合的教学形式。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0个小时。
现场实际病例由承办培训的精神专科机构负责提供。
第四条 理论授课采用标准课件,包括必授课程和选授课程。标准课件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组织制作和审定,适时更新。
必授课程为精神分裂症、抑郁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焦虑障碍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和规范化治疗。
选授课程为精神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临床风险评估和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等3项。每期培训班至少包括1项选授课程。
第五条 考试内容应涵盖必授课程的全部内容和选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时间为45分钟。
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培训授课教师由国家级师资(名单见附件1)、省级师资组成。每期培训的国家级师资授课时数不应低于总数的70%。
第七条 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的国家级师资从精神医学专业水平在全国有较高影响、教学水平得到广泛认可,且能够参加培训活动的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中聘任。每次聘期3年,可以连聘。国家级师资每人每年参加授课的次数不应少于2次。
省级师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聘任。培训病种和模块考试总计4个以上合格者(其中至少3个为必授内容)作为入选省级师资的依据。
第八条 每期培训设置教学督导员1名。
教学督导员负责协助受训机构制定教学计划、督导培训过程、主持考试等,并在培训结束后提交督导报告。
第九条 以北京市、上海市、长沙市和成都市为中心,分片设立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见附件2),协助片区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培训工作。
教学督导员由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担任。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人员组织、培训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受训机构具体承办培训,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安排师资、协助教学和后勤安排等。
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协助制定教学计划、派员督导培训和考试等。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负责项目技术支持、培训统计和效果评估、推荐并培训国家级师资等工作,每年向卫生部疾控局提交项目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国家级师资人员名单
2.全国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划分
附件1
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国家级师资人员名单(108人)
序号
省份
单 位
姓名
职称
必授课程
选授课程
精神分裂症
抑郁障碍
双相障碍
焦虑障碍
伦理和法律问题
临床风险评估和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
1
总顾问
同济大学附属医院
吴文源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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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南大学湘雅二院
张亚林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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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于 欣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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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唐宏宇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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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姚贵忠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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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 弘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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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司天梅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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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延庆
副主任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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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张鸿燕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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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闫 俊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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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李 冰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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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王华丽
副研
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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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北京安定医院
马 辛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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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侯也之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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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传跃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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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省份
单 位
姓名
职称
必授课程
选授课程
精神分裂症
抑郁障碍
双相障碍
焦虑障碍
伦理和法律问题
临床风险评估和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
16
北京
北京安定医院
郭俊花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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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崔永华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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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北京回龙观医院
杨甫德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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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王绍礼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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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朱凤艳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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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邸晓兰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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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天津
天津市安定医院
张勇辉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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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张 勇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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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河北
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
栗克清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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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崔利军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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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张香云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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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李玉欣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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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河北医科大学
王学义
主任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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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山西
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
叶峰华
主任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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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
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规范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应急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实施的标准。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需要,负责提出制修订应急标准的工作要求和综合协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应急标准项目建议由相关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按附件1、2的要求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收到应急标准项目建议后,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即时立项,即时下达计划。
第六条 应急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或根据需要直接组织起草。
第七条 应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急标准纳入国家标准体系。
第八条 应急标准的应急原因及使用要求等内容应在前言中说明。
第九条 应急标准起草过程中,可省略部分程序,但草案完成后须经有关专家会议审查。
第十条 应急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应急标准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后,应及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应急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标准提出单位应及时组织标准的起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第十三条 对不再使用的应急标准,国家标准委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 应急标准的项目经费,原则上按现有标准经费的渠道下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1: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标准类别 ICS分类号 . . ; . . ; . .
*技术委员会4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
单位4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5
*计划起始年 年 *完成年限 年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主要强制
的内容
*强制的理由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清单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备注
[注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 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分隔;
[注3] 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附件2: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采用快速程序4 □FTP 快速程序代码
*标准类别 ICS分类号 . . ; . . ; . .
*技术委员会5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
单位5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6
*计划起始年 年 *完成年限 年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备注
[注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 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分隔;
[注3] 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 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注5]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注6]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